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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怎样确保进入员额的法院院长切实办案?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强院庭长办案意见》,首次划定市县两级法院院长办案数量标准:不得少于所在法院法官办案平均量5%,同时明确院庭长入额不办案、“挂名办案”、年度办案不达标的应退出员额。该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试行。

院庭长应“带头啃硬骨头”

在司法改革启动之初,便明确了“入额院庭长应当办理案件”的原则,要求院庭长办案数量参照全院或全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合理确定,不少地区对入额领导干部制定了考核标准,但在办案数量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昨天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是第一次对基层和中级法院入额院长办案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即不得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不同层级的法院院庭长,《意见》提出了不同的办案数量要求:

区县的基层入额法院院长,办案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而其他入额的院领导则有所增加,应达到30%-40%;

在市一级层面,中级法院院长的办案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则应达到20%-30%。

《意见》还就基层、中级法院入额的庭长办案数量提出硬性要求:每年办案量应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对院庭长办理案件的类型,《意见》提倡“领导带头啃硬骨头”,规定各级入额法院院庭长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按照规定,进入员额的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如果达不到考核标准,《意见》要求退出员额。

一位在省级高院负责司法改革工作的人员告诉南都:《意见》对院长办案数量的要求,是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院长除了审判工作,还负有统筹协调、领导的责任,目前这一比例相对比较合适;而考虑到各地、各法院案件情况的不同,不以绝对数来规定办案数量、而是用比例的方式,也比较符合地方实际。

严禁委托办案、挂名办案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各地法院不少院庭长都成为员额法官,承担着法院领导、员额法官的双重责任。

对于他们的履职情况,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曾撰文指出,目前在院庭长当中仍然存在着入额后不办案、办简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的现象。

而《意见》的出台,则是堵上了这一漏洞。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按照规定,对院庭长办案情况还将予以监督,上级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另外,《意见》还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完成情况应公开接受监督。各高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度辖区各法院院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逐月通报辖区各级法院院长等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各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通报情况包括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参与方式、开庭数量、审判质量等。

最高法、省高院

“大法官”审案成趋势

值得关注的是,在《意见》中尚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院两级院庭长办案的具体数量或比例。

《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南都记者也从地方了解到,目前,各省高院院长一般而言都进入了员额法官,也有省份表示,将在近期发布具体办案标准。

一个新的趋势是,2016年以来,在法庭庭审现场,越来越多出现来自最高法、省高院“大法官”的身影。

在去年7月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也曾要求: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入额为宜”,有利于履行好领导职责,而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则能起到“名医把脉”“患者安心”的效果。

南都记者据公开报道梳理,去年以来至少已有4名最高法院副院长亲自出庭审理案件。陶凯元、贺荣两位最高法副院长先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和“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办理了聂树斌案及长春孙氏三兄弟刑事再审案。今年1月,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也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在省高院层面,至少包括天津、广西、河南、福建、湖北、宁夏、海南、贵州、黑龙江在内的9个省份高院院长都曾亲自办案。

“我觉得院长是一定要判案的,院长不是行政长官。”贵州省高院院长孙潮此前在接受南都专访谈及自己办案经历时介绍说,院庭长办案有助于发现一线的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但在案件数量方面,考虑到法院院长还需要参与很多社会沟通工作,数量不宜太大,“院长还是要办大家不愿意办的、有难度系数的案子。”

采写:南都记者 程姝雯 商西 实习生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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