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徐某琴、徐某华、蒋某某、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非法集资6000多万元
无法兑付本息主动投案
2013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接管润凯投资公司,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唐某某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安排该公司员工伍某某、徐某琴、徐某华、蒋某某、高某某等人采用投资客户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以月息1.41%至2%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494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506.6万元,截止案发尚有4139万元未退还集资参与人。
且被告人唐某某与侯某某伪造资料,虚构“绵阳五方校园广场”融资项目,并将融资宣传资料交由市场部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按吸收金额1.6%-1.8%支付利息。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收钱和转款。2014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收购“乐山汇民行公司”。截至2015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高某某通过“乐山汇民行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143.9万元,涉及投资群众35人。截止案发尚有非法吸资款人民币41.5万元未退还投资客户。
裁判结果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川0903刑初92号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三、被告人徐某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人徐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六、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七、对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告人伍某某、徐某琴、徐某华、蒋某某、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7509元,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对其余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全媒体记者:高静
▍编辑:李柳
▍商务合作微信:hey_summer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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