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报讯 (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尹军 张文婧)4月25日、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谢晖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5年,谢晖利用其担任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局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工作安置、职务提拔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有49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2012年7月,谢晖在担任新疆监狱管理局局长期间,明知某房产公司相关证件不齐备及资信不良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团体预定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决定将购房款支付给该公司,造成公共财产经济损失1.2696亿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谢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自治区、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人民陪审员代表、新闻记者、各界群众及其亲属1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