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新政策,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可延期纳税且适用税率有优惠,由于国内政策变更较快,建议有股权激励需求的企业尽快实行。

————- 陈利亚

正文:

东方网4月15日消息:近日,“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松江区税务局完成本市首单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个人所得税备案,公司的五位技术骨干与高管无偿获取公司7.3%股权,可以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9月1日实施),该通知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我们给予一个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内容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 享受该政策的目标企业:依据中国法在国内设立的非上市公司;

2. 享受该政策的对象:目标企业股权激励员工;

3. 享受该政策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本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4.享受的税收优惠:

(1)纳税时间递延:员工在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纳税,在转让该部分股权时方纳税;

(2)税率上的优惠: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税率优惠的说明:在本政策出来之前,员工获得股权奖励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 5%-4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超过10万元部分就得按照45%得税率纳税,本政策下适用20%的税率,大大降低了税负。

第二部分内容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定义: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2.延期纳税:可延期至股权转让时纳税;

3.税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

第三部分内容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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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陈利亚 律师

Email:14022989@qq.com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7513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