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一个涉嫌串通当事人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令人深疑隐藏有腐败,这个虚假诉讼得到了民二庭审判长赵德国和代理审判员王清青、李川川的鼎力支持。

一个3500万元的借款,没有交付凭证,鲁山县人民法院就当天立案,当天开庭调解,立案时缓交诉讼费,在调解书下发后再按照诉讼费减半缴费,鲁山县人民法院“神速”审判这一经济案件的背后,吊诡重重。

  装聋作哑的背后是理亏还是无视民意?

2015年5月8日,王延昭以民间借贷为由,将他的亲哥王延坡告上法庭,其目的是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并把原本3500万的民间借款案件降低为涉案金额2999万元,以达到把案件的管辖权牢牢抓在鲁山县人民法院手中的目的,其背后的利益链条输送昭然可见。

尚明涛和董迎彬在生意往来中,曾借过王延昭哥哥王延坡的高利贷。当时,冯树涛是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掌控人,尚明涛为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树涛由于欠下王延坡巨额高利贷,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30日才将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000多万的房产给了王延坡,当时为了逃避房地产交易费用,王延坡又将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更换为王延坡,公司也变更为王延坡独资。

2015年5月8日,王延昭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尚明涛和董迎彬以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99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此,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15)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

判令被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郏县迎宾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欧洲城市花园3期)的商品房4-12层房权,13-19层房权,1-3层还未办理房产,作价2999万元抵偿原告王延昭借款2999万元。被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前协助原告王延昭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王延昭承担。案件受理费191760元,减半收取95880元,由被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原本没有任何纠纷和生意往来的亲兄弟,之所以亲弟弟王延昭去告亲哥哥王延坡的闹剧,就是为了躲避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债务,鲁山县人民法院明知是虚假诉讼,但仍然热衷于把这个所谓的经济诉讼案件一盆清水搅浑,趁机浑水摸鱼贪赃枉法的做法昭然若揭。

  看似依法依规的背后却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按理说,冯树涛所欠王延坡的债务已经结清。但是,由于冯树涛原来向王延坡借贷过程中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为其写借据,办理房产抵债后原来的借据均没有抽回,抵债一事也没有告知原来帮助借贷的刘公岗,导致王延坡有机可乘,又以借款逾期为名,让刘公岗写下延续借据300万元整。

2016年2月23日,王延坡向鲁山县法院起诉刘公岗和妻子赵光辉借款300万元,鲁山法院受理立案后,邓丽娜为审判长,郭成丽审判员,陈书伟为人民陪审员,陈姿怡书记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王延坡诉称:王延坡和刘公岗系朋友关系,刘公岗因急需经营资金,于2014年12月向王延坡借款30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因被告刘公岗、赵光辉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

被告刘公岗、赵光辉辩称:本案的300万元已经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 1425 号民事调解书处理过,该调解书的标的额中包含了本案的300万元,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鲁山法院审理王延坡诉刘公岗、赵光辉借款300万元一案中,表面看似十分严谨,依法依规,实际却漏洞百出:

1、该案原告诉称被告借款,并约定月息2分,是经营急需资金,但是钱根本没有交付被告。硬把给杜俊仪的290万元说成是给被告的借款,并且是受被告指示,此说又没有任何证据,鲁山法院却依然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实际履约,天下有这样急需资金而借款,自己却不用,全部无偿给他人使用吗?

另外,原告诉称被告2015年7月3日,由被告刘公岗、赵光辉夫妇共同作为借款人,杜俊仪仍作为担保人重新给原告王延坡更换了借据。这300万元也同样没有交付凭证,又怎么说明原被告实际履约了呢?

2、在审理过程,鲁山法院有关人员还故意隐匿了关系本案判决结果的重要证人冯树涛在鲁山法院监察室的第二次证言。

  重要证据被隐匿鲁山法院在偏袒谁?

邓丽娜、郭成丽、陈书伟在审理过程采用了2016年4月6日,案外人冯树涛在本院监察室所做的伪证笔录,该笔录明确了(2015)鲁民初字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标的额包含的债务,刘公岗、赵光辉夫妇所借的300万元没有包含在内的证据。

事实上,2016年4月11日上午,冯树涛在赵三星、赵光显、赵光玉、赵光辉的陪同下又到鲁山法院监察室做了第二次笔录。不知为何该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出现,却出现了第一次的假笔录。

做第二次笔录当时鲁山法院张子良和记录员在场,赵光辉当场对记录员提出了异议,并更换了记录员。鲁山法院纪委书记温克兵以及副院长林记武也都到场见证。当时林记武问冯树涛:“如果再说谎就拘留你!”冯树涛说:“这一次是真的。”林记武说:“你上次做的是什么?”冯树涛说:“上次是假的。这一次是真的。”当时鲁山法院监察室外法警手拿手铐严阵以待。如此重要的证据,这么多的鲁山法院领导参与,在开庭审理时却被隐匿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那么,鲁山法院监察室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又为什么不向法庭提供冯树涛的第二次调查材料呢?鲁山法院此举意在保护谁?意图帮助谁?至此不言而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鲁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300万元高利贷借款中,仅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而对被告提供的包括公证在内的重要证据及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故意隐匿,然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偏袒支持原告,让一桩原本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重复还款,最终把被告逼上将家破人亡的生死边缘。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一个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行为,却成了法官手中涉嫌牟利的工具,是这些法官们不懂法还是在玩弄法律?鲁山县人民法院是否在滥用职权?是否在贪赃枉法?这些,都需要鲁山县人民法院一个正面答复,而不是装聋作哑继续亵渎法律的神圣。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