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海口市秀英区某沙场的运沙车辆经过某村路口压坏公路的事情不满,被告人郑武(化名)纠集被告人曾洋(化名)和村里其他几名年青村民蒙面在村口处拦截某沙场的运沙车,并使用火药枪将人打伤,以及使用自制土炮进行威胁,目前,秀英法院对此案做出审判。

2016年1月某日晚,郑武纠结曾洋和同村几名青年,把对压坏某村路口的运沙车拦截,索要过路费,负责运沙的林龙(化名)便让其弟弟林富(化名)赶到村口交涉,林富交付300元后,郑武等人将车辆放行。

2016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郑武再次纠集被告人曾洋和村的其他几名年青村民在村口处,准备拦截某沙场的运沙车。因考虑到该村人多,郑武携带了三枚自制的土炮到现场,并且叫曾洋带上火药枪到现场。

当晚,被告人郑武等人将某沙场的五辆运沙车拦下后,其中一辆运沙车试图启动时,被告人曾洋对空鸣枪阻止车辆开走。随后,被告人郑武纠集的同伙用石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破。

在接到运沙车辆被拦截的电话后,林龙等人陆续赶到现场。因被告人郑武和林龙在商谈收取过路费时发生争吵,被告人曾洋即持火药枪朝林龙等人射击,击中被害人麦某、林某、黄某。林龙等人逃离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武先后点燃三枚自制土炮向林龙等人投掷(两枚爆炸、一枚未爆炸),土炮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被火药枪射中的三名被害人,麦某所受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和黄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曾洋、郑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曾洋主动上缴改制射钉枪一支。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洋、郑武为向途经二人所在村庄路口的运沙车辆索要过路费,纠集同伙携带土炮、火药枪强行拦截运沙车辆,将运沙车辆的挡风玻璃砸碎,郑武点燃三枚自制土炮向被害人投掷,曾洋用枪射击,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被告人曾洋、郑武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曾洋还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产生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曾洋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武犯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曾洋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洋、郑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二、被告人郑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改制射钉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