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居民张某被当地交警刑事拘留。此人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肇事逃逸,被以危险驾驶立案。
5月24日晚9时,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前往海北镇处理一起事故。调查得知,半小时前,居民张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路边停放的一辆奥迪轿车碰撞,张某逃逸。
民警一组勘查现场,另一组到张某家中对其口头传唤,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抽血送检。针对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属性鉴定。6月7日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张某肇事时属于醉驾,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性为“轻便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张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据此,交警大队将本案立为危险驾驶案,张某于当日被刑事拘留。《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规定,无论是几轮电动车,只要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最高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通讯员 张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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