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2日电 据外媒报道,法国极右派领袖勒庞领导的国民阵线,在11日的议会选举第一轮投票遭遇重挫。勒庞把这归咎于选举制度使投票率创新低,影响该党的表现。据悉,反欧盟和反移民的国民阵线,估计只能赢得议会577席位中的1席至10席。
一、拿到议会议席,政党才有活动经费
法国本土和海外省和领地被划分成566个选区,再加上代表在海外的法国人的11个选区。所以总共为577名议员。一个选区既不代表一个省,也不代表一个地区,而是为选举而做出的行政划分,它的划分标准是人数。法国立法选举一个选区的人数大约为12万。法国立法选举使用的是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也就是说,选民投票选择的仅仅是一位候选人,而不是以某人为首的一系列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要当选必须或者在一轮投票中获得超过50%的选票,或者在二轮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才能够当选。
在立法选举中,一个党派倘若在至少五十个选区获得超过1%的选票,就可以获得来自法国政府的资金援助,每获得一张选票就可以获得每年1.42欧元的活动资金。按照此一数字来推算,每一位当选议员可以为他所在的政党赢得每年37280欧元的政府援助。
二、从偏重民意代表性到偏重统治有效性
二战后,法国在选举制度上经历过数次重大的变革。二战后初期实行比例代表制,1951年修正为比例代表制与名单多数制并行的选举制,1958年第五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单选区两轮多数制,1985年改为省级比例代表制,旋又在1986年废除并恢复单选区两轮多数制。
1946年宪法通过后,议会接着通过了新的选举法,重新设计了选举制度。新的选举制度与第三共和国时期相比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有自己的特点。总统仍然由两院议员选举产生,参议院大部分成员由地方间接选举、按照比例代表制原则产生,小部分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国民议会同样运用比例代表制原则,但由直接普选产生,各党派在国民议会中所获得的议席与其得票率基本一致。
可见,法国战后初期实行的选举制度主要目的是实现民意代表性,强调比例代表制是其突出特征,这赋予了新生的第四共和国以高度的合法性。但是,统治有效性缺失的问题很快就暴露了出来。在当时法国政坛上左中右三足鼎立,而三种力量内部又有分野的情况下,国民议会的权力结构高度分散化。而国民议会负责产生法国主要的行政机构———总理及政府。由于各党派各行其是,难以达成一致,政府的组成往往十分困难,国家难以实行有效的统治。
对于1946年确立的政治体制尤其是选举制度,主流党派并不满意。尤其是,这一制度是在强大的法共影响之下确立的,法共也凭借这一选举制度而成为主要大党。强大而顽固的法共使主流政党颇为头痛。因此,无论是中左还是中右政党都试图修改选举制度,以孤立和排斥法共。而第四共和国选举制度造成的统治有效性缺失的问题则为他们这样做提供了有力的理由。
1951年大选前,在新崛起的法兰西人民联盟和强大的法共之外,形成了“第三势力”政党联盟。这一联盟利用执政的优势酝酿修改选举法,目的是确保“第三势力”在新一届议会中仍然占有优势。由于第三势力在议会中占有多数,新的选举法在1951年2月的议会表决中顺利通过,但是法共和法兰西人民联盟都投了反对票。
“第三势力”联盟可望从这一新选举制度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对于单打独斗的共产党和人民联盟则十分不利。可见,选举法的修改包含了十分严重的党派色彩。各党派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考虑实行什么样的选举制度,争取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新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为“联合名单选举制”或“一轮多数联盟制”。
这是一种以政党或政党联盟为基础的多数制,这一制度是以对政党联盟有利为原则而制定的。具体而言,在一个选区中,全国划分为103个选区,其中95个选区内可以以政党联盟的形式竞选,获得绝对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可以囊括该选区的全部席位。如果获胜者是政党联盟,那么联盟内按照各党派所获选票的比例进行议席的分配。这类似于美国在总统选举中实行的“胜者全得”的制度。
1951年议会选举结果表明,“第三势力”各党果然成为联盟战略的获益者,而“第三势力”之外的政党则利益受损,尤其是共产党。新选举制度达到了遏制共产党的目的。如果仍然按照比例代表制,共产党将能够获得169个左右的席位,仍然处于第一大党地位。而按照新的选举制度,尽管共产党得票率仍然高居榜首,但是所获议席只有101席,不足应得席位的三分之二,排在第四位,从第一大党沦为六大政党之一。而“第三势力”四党所获选票加起来占51%,所获议席总数却达406席,占议会总席位的65%,联盟内各党议席普遍比按照比例代表制应得的多15至30席左右。当然,新选举制度只是起了保障“第三势力”各党继续占有较多议会席位的作用,却丝毫无助于改变议会政治力量分散和政府组成困难的状况。
三、现行优待大党的制度设计
1958年前后,很多人都认识到,造成第四共和国政治权力过度分散和政局混乱问题的不仅在于政治权力结构的配置,而且在于选举体制。因此,选举体制改革继宪法问题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比例代表制被认为是造成权力过度分散局面的重要元凶,而且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就已经对比例代表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也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继续沿用比例代表制是不受欢迎的。争论更多地是集中在是维持联合名单竞选制还是实行单选区两轮多数制。但是,联合名单竞选制对议会席位的分配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得票比例,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比例代表制。所以,要保证议会内出现一个稳定的多数,就应放弃联合名单竞选制。这样,旧的选举制度被认为应当对第四共和国的政治失败负重要责任,被全盘废弃。
法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颇有影响力的极端或边缘党派,比如法共和布热德运动。这些党派在特定的地区、特定的群体中具有很大的优势,往往会分流走相当一部分议会席位,导致议会权力分散和政府组成与运作的困难。戴高乐政府决定实行单选区两轮多数制,因为这样在第二轮选举中,极端或边缘党派就会被孤立,难以取得较多议席。这样的选举制度对于法共等极端或边缘党派是十分不利的,但是由于他们处于少数派地位,无法阻止新选举法的实施。
具体而言,两轮多数制指在选举中必须以多数票当选,在第一轮中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并且不低于登记选民票数的四分之一,可直接当选,否则需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尽管在第一轮选举后往往有两个以上的候选人有资格进入第二轮选举,但是由于政党之间的结盟,第二轮选举往往出现左右两大阵营对决的局面。比如,右翼两大党派根据选前达成的协议,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率低的政党退出第二轮选举,而支持得票率高的政党的候选人,以保证右翼选票的集中从而击败左翼政党。这样的选前协议实际上已经成为每次选举的惯例,左翼同样一直坚守这一原则。这就使第一轮选举类似于美国的“预选”,左右两大阵营中,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率高的政党分别代表本阵营“参战”。这种局面使极端政党或处于边缘地位的政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国民议会选举实行的单选区制,与英国、美国的选举制度是相同的,与在英国和美国的情况一样,其结果对于大党优待有加。尤其是加之两轮投票制,大党往往能够获得比得票率多得多的议席,而对于小党或者是极端政党却相当不利。有的政党获得的选票与大党相差无几,大党能够获得上百个议席,而这些政党却只能获得几十个、甚至几个议席。因此,一个政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与获得的议会席位比率存在很大差异。
比例代表制被认为“最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排斥,是因为这种选举制度会造成政党繁多和政治混乱的局面。人们担心重新引入比例代表制会重蹈第四共和国的覆辙。对比例代表制的调整和变革一般都是为了削弱小党的影响力,增强大党的地位,加强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反对者同时从技术层面上指出,多数制简明,容易为人接受,比例制是幻想和虚假的。
目前的单选区两轮多数制能够放大获胜党派在议席方面的优势,在议会中造就一个稳定的多数派。然而,这一选举制度过于偏向大党,不利于在政治意识形态光谱中处于极端的党派,使小党无法进入议会,或者只能获得有限的几个席位。在二战后,实行这种选举制度严重不利于共产党。而在目前,则不利于极右的国民阵线。
其实,是否采用比例代表制,并不仅仅是一个理念和价值取向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权衡的问题。在社会政治力量分散化、政局动荡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倾向于离弃比例代表制,轻视选举制度的民意表达功能,而偏重统治有效性。但是,在党派力量结构固化、政治僵化之时,人们又会想到采用比例代表制,建立一种更全面、更丰富的民意表达机制。法国历史上选举制度的多变,也导致各政治力量在选举制度问题上的争论持续不断。但是选举制度毕竟还要保证基本的稳定性。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制度开门”。资料来源:资料来源:李济时,《民意表达机制与法国选举制度的变革》,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2年02期。图片来源:IMAGE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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