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炎热天气,不少人习惯穿个拖鞋出门。

一天早上,小吴穿个拖鞋去上班,结果在下楼取文件时不小心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事后,小吴要求公司给申报工伤。

但公司认为,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员工不允许穿拖鞋,小吴是因为违反了公司安全规定才受伤的,不属于工伤。伤心之下,小吴只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小吴究竟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来一起学习下!

案情分析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在本案中,小吴是在上班期间在公司内下楼取文件时摔伤的,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小吴穿拖鞋上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小吴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对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小吴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不过,小伙伴们穿拖鞋时注意安全,小心摔倒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