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道古火会”,也许很多人很陌生,但在赵州桥所在地的河北省赵县,可以说是深受当地老百姓欢迎。“五道古火会”已被列入2012年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传承人是今年79岁的赵县村民杨风申。

但在去年,杨风申因制作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时,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杨风申觉得自己冤枉,做了20年烟花,从来不知道这会违法,但终审裁定为维持原判。

为什么延续了上千年的非遗项目会触碰法律红线?如何避免类似尴尬的发生?

传承非遗

79岁传承人“古方配置”造烟花

1996年,杨风申的师傅杜老命去世,杨风申顺理成章地接过老会头的班,成为古火会建国后的第四代传人。

据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介绍,赵县五道古火会是以燃放烟火来庆祝丰收的盛大民俗活动,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艺术欣赏价值,目前已被列入河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当地文化部门考证,在会上燃放“梨花瓶”,则是古火会活动的标配,包括“省级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制作“梨花瓶”都已20年。

当地村民描述,每年元宵节晚上八点左右,一盏五角星状的灯笼亮起来,上书八个大字“千年古火,永放异彩”。这就是燃放焰火的号令灯,由会头杨风申执掌。号令灯行进到哪里,哪里的焰火就开始燃放。杨风申执着号令灯缓缓前行,而在它的停留处,炮声骤响、礼花飞腾。

按照流传下来的规矩,除了会头杨风申外,村里其他人都不知道制作“梨花瓶”烟花药的配方。对于杨风申来说,烟花有古方配置,市场上买不到,只能自己配制。20年来,杨风申都会制作200个左右“梨花瓶”等烟花成品进行表演。

被人举报

传承非遗变非法制造爆炸物

去年县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正月十五会有电视台来录制节目,为拍摄需要让他多做点,所以杨风申准备制作六七百个烟花。就在杨风申已经做了200多个烟花时,院子里来了五六个民警。杨风申的儿子杨现坡回忆:“民警去了录像,把东西查没,然后取了证就走了,第二次又过来才把人带走。警察说经人举报才过来查这个事,才抓你。”

当天,杨风申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天后,杨风申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赵县人民检察院以杨风申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20日,赵县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出事后,一直闭门不出的杨风申老人(新京报记者 宋超 摄)

对于这个判决,杨风申不能理解。“我是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你国家给我经费,给我经费干嘛?就是做这个东西呗,没这个东西我就不叫非遗了。”随后,杨风申又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经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风申因该村过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该村居民区非法制造烟花药被举报。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鉴定,查获的烟火药具有爆燃性。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

判决太重,做罪轻辩护

杨风申的辩护律师杨昱表示:按照法律条文,杨风申老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法院判决太重,因此他一直在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杨风申已经79周岁了,就是超过了75周岁,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是减轻处罚。他制作烟火药也没有其他的非法目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主观恶意上非常小,最终也没有造成人员和财物的损伤或是损害。”

杨风申案引发了网友热议——

一方观点认为

法院判决缺少温度,也不利于非遗保护和传续

另一方则认为

杨风申被判刑与非遗传承人的身份无关

法律不能就此认为

制作火药的行为对他人不会造成危险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彭建华律师:

此案入刑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当事人的“非遗传承人”身份,和年岁已高的事实,应当在量刑上有所减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案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减轻处罚。

就这个案子来说,查获的烟花爆竹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刑点,所以定罪是没有问题。非遗传承人的特殊性在本案中,只是一个量刑的因素,而不是一个定性的因素,法律对定罪施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原秘书长李霄林律师:

李律师则认为,鉴于当事人制造烟花的行为是为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主观上没有恶意,因此根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它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杨风申的行为被宣布为非遗文化项目,所以他的运作是有正面意义的,而不是危害社会的,所以是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合适的处理方法是,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他这个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首先应该和宣布他为非遗传承人的这个机构去协商,协商出结果来,然后通知他,这个活动涉及到烟火,可能有危害性,不能这边鼓励他做,那边要抓他的犯罪,让一个普通老百姓承担了对他最不利的后果。”

新闻链接——

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也曾遇到类似问题。2008年5月,该项目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县政府立即召开协调会,认为其行为是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之后,法院一审判决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

类似案件引起关注的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的“非遗传承人”身份。我国在2011年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专业人士指出,相似的多起案件恰恰暴露了“非遗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还有待完善。

如何更好地保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传统民俗活动,需要相应法律的清晰尺度,有了清晰的尺度,法律才会更加有力量,也会有恰当的温度。但在法律真空被填补之前,如假包换的省级“非遗”与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件发生碰撞的时候,受伤的决不应该是艺术的传承者。

消息来源: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