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完美无缺的。
依法裁判,实践中“法”的依据很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浩如烟海的条文里难免有“不合时宜”的非理性、滞后性条款,与民意相左,“天津大妈摆摊气枪案”说明这一点。
2016年12月27日,摆摊打气球的天津大妈赵春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引发舆论同情。
法律小贴士:
根据199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支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2010年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如果超过5支,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赵春华以摆设射击摊位为生,生活清苦,定罪的原因是摊位的9支枪形物中的6支被鉴定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涉案的6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最低的是2.17焦耳/平方厘米,最高的是3.14焦耳/平方厘米。
法院认定赵春华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是,“涉案枪支外形与制式枪支高度相似,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且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赵春华对此明知,在此情况下擅自持有,具备犯罪故意。”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一审判决没有问题,只是似乎不合情理。争议在于“枪支”的门槛太低,2001年的原规定的起点为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现行规定为1.8焦耳/平方厘米,不到原来的九分之一。
中国台湾地区是20焦耳/平方厘米,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俄罗斯是19焦耳/平方厘米,美国是21焦耳/平方厘米。枪支鉴定标准降低,但是量刑标准没变,依然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导致出现轻罪重刑。
有专家表示,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对裸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对身体其他部位不会造成太大伤害。“就是近距离(10到20厘米)射击一个人的眼珠,能够打伤眼珠的一个标准;如果近距离打扒了毛的兔子的皮肤,只能导致兔子的皮肤有红点,不能打破皮肤。”
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也似乎突破了法律《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定性。
一审判决后,舆论全部认为量刑畸重、不合情理。一审法院的副院长也表示“判决结果出来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超出了预料”。
2017年1月26日,大年三十的前一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判处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得以回家过春节。(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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