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经数十年的艰难谈判后,德国议会终于通过了同性恋婚姻平等的法案。德国《世界报》网站6月30日报道称,这是“历史性的决定”。据《世界报》报道,德国的几大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党(SPD)、绿党和左翼政党都参与了表决,623名议员中,393人投赞成票,226人投反对票,另有4人弃权。其中投反对票的,包括了德国总理默克尔,默克尔在投票结束后表示:“对我来说《基本法》中规定的婚姻只限于男性和女性,《基本法》第六条只保护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婚姻。”

“保守”的欧洲已有多国通过同性婚姻合法,那么“自由国度”美国的情况怎么样呢?

一、美国26州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迄今26个州的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及否定同性婚姻,并明确规定婚姻必须且只能由一男一女缔结。而且,在宪法修正案中如此规定的州,同样是将这一规定写入成文法令中的(俄勒冈州除外,其只在宪法条文中规定禁止同性婚姻,宪法修正案中并无此规定)。

其中,阿拉斯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修正案是在1998年通过的。在布劳斯诉阿拉斯加州人口统计局(Rrause V. Bureau of vital Statistics)案中,当事人援引1991年的夏威夷毕尔诉米克案,称阿拉斯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令是违背其宪法、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因为此案,阿拉斯加州于199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禁止同性婚姻”确立下来。所以,法庭在此之后驳回布劳斯的诉讼请求。

二、联邦法下部分州低调承认

允许或以其他法律方式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相对来说较少。马萨诸塞州允许同性恋者缔结婚姻。新泽西州虽然不承认同性婚姻者的“婚姻”关系,但是新泽西州的同性婚姻者享有与异性婚姻者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新泽西州采取的是“民事结合法(Civil Unions)”的模式。采取这个模式的还有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康涅狄格州。而缅因州、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和哥伦比亚地区采用的是“同性伴侣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s)”模式。但无论是何种模式,这些州也仅仅赋予同性婚姻者州层面上的,与异性婚姻者相同的权利义务,这是因为美国《联邦婚姻保障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规定同性婚姻者不享有任何联邦婚姻权利。

三、围绕联邦宪法的婚姻法修正案战争

联邦婚姻法修正案(The Federal Marriage Amendment)是由众议院2002年5月15日提出的。布什总统于2004年公开表示支持该修正案的通过。同年7和9月,FMA的内容由其支持者修订后先后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上提出。修订后的FMA内容主要内容是就是“美国的婚姻必须有一男一女缔结。”参议院在7月14日的投票结果是50:48;众议院在9月30号的投票结果是227:186。无论是美国参议院还是众议院都没能通过该法案,因为它们都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赞同人数。

FMA本质上同DOMA(Defense of Marriage Act)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传统的婚姻制度而将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的州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FMA的反对者提出的根据同反对DOMA类似――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Equal Protection)“和“实质程序合法化原则(Substantive Due Process)”。对于FMA最强的反对意见是其违背了联邦制――对于婚姻的归置权历来是归属于州的自由裁量权的,且宪法没有任何明确条文规定各州的婚姻法应该一致。所以该法案在2006年重新被提出时被再一次否决。

四、《联邦婚姻保障法》的废除

2013年6月26日晚,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法:4意见表决后裁定,禁止联邦政府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联邦婚姻保护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违宪。该法是在1996年由当时担任总统的克林顿签署。该法案使已得到本州法律承认的同性婚姻者,在联邦法律的构架下相比异性婚姻者有多达一千多项的福利缺失。该法案第二章第11条规定,任何州有权不承认他州的同性恋者的同性伴侣关系;第三章第12条规定,联邦法律所称“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缔结的民事关系,所称的“配偶”必须与另一方是不同性别的。

《联邦婚姻保障法》违背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的“实体性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原则(Equal Protection)”和“诚实信用原则(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以及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0条的有关规定。就违背第10条宪法修正案来言:联邦修正案第10条规定“没有授权给联邦政府的权力,且该权利同时没有被禁止授权给州政府,则该权利由州政府或州公民自由裁量。”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家庭法律法规长期以来实际上都是由州政府归置的。宪法第一条中并没有将制定婚姻法和管理婚姻的权利授权给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因此无权干预各州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其出台的《联邦婚姻保障法》是违宪的。所以《联邦婚姻保护法》的废除对于在美国全国范围内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于同性婚姻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不仅关乎同性恋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还关乎美国社会对婚姻含义的理解问题。随着国际上对同性婚姻关注度的提高,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大势所趋。美国作为一个以自由、民主著称的国家,可以说自20世纪后期开始就一直在探索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它是国际上最早采用的“民事结合”和“同性伴侣”模式的国家。而且美国没有同性婚姻罪行化的历史,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不久之后其能够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将成为美国婚姻制度及其人权制度前进的重要一步。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制度开门”。资料来源:过嘉欣:《浅析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历程》,《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图片来源:IMAGE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