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幸福的生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亦是如此,不同人的婚姻生活,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婚内出轨就是其中较常见的一种,更恶劣的是,不少男性婚内出轨还会把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拿出来给“小三”买车买房。遇见这种情况,作为妻子如何维权呢?
张某(女)与任某(男)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期间,任某在2010年认识了孙某,并隐瞒了自己再婚的事实和孙某开始交往,并对外宣称两人是夫妻关系,交往期间,任某为孙某购买了车房,并给予了现金。
后东窗事发,张某和任某共同起诉孙某至法庭,请求依法确认任某赠与孙某房产、车辆及现金的行为无效并返还相应的金额。
张某委托律师调查出了如下款项。
其中房子支付首付款181462元、燃气开口费2600元、585-A号车位费70000元。2011年1月又为孙某购买奔驰E260轿车支付购车款445000元,向沧州市国税局支付车辆购置税38900元。另外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从其622846173001545016中国农行卡,分七次划入孙**中国农行卡21000元。以上共计为被告支付各种款项758962元。中途孙某曾有一辆牌照号为冀J马六轿车,2011年3月19日出售给案外人庄某,该卖车款105000元汇入了任某卡号为62×××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所以总计款项为:653962元。
那么以上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任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任某擅自将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为孙某购买房车等,在事后张某未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该属于无效行为。
那么任某和张某要求返还钱财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任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通过购买房产、车辆、车位和结婚旅游等行为,使孙某有理由相信任某对二人重新组建家庭的决心,孙某因此事,人格尊严遭受重大损害,任某过错较大,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孙某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进行抗辩,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令孙某返还张某326981元。
蓝鹏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可理解为:1、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可决定。(二)如果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小老头为蓝鹏律师事务所主打法律咨询平台,集合不同领域专业律师,蓝鹏律师事务所,500人综合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多起全国著名案例,如王宝强离婚案、李天一轮奸案、马航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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