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五常”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即二战盟国的五大战胜国。最早是罗斯福总统提出的战后四大警察国家,即美苏中英,后来在英国的坚持下,增加了法国。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的决议有一票否决权。当时这个规定出台时遭到了很多国家的反对,即使是中美英法四个国家的代表中也有不少人反对。比如中国代表团的胡适先生就为了反对“一票否决权”而拒绝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

对这个规定最满意的是苏联,因为苏联当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共产主义国家,它担心在意识形态上自己势单力薄,因而有了这项否决权,就等于给了它保护自己不被孤立围攻的护身符。

经过激烈的斗争,最终把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限定在安理会的决议中,而联合国大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表决通过的决议,常任理事国是不能否决的。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权利实行“大国一致原则”与“五常”的否决权。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表决权”。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