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起义标志着中共独立领导武装力量的开端。然而,中共对武装力量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却可追溯至大革命时期,通过对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相关史料的梳理,探析大革命时期中共未能建军的原因和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建军原则的理论来源及其实际确立,有助于加深对古田会议提出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建军原则的理解。
古田会议旧址
中共对武装力量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可追溯至大革命时期。通过对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相关史料的梳理,可以看出,中共早期对武装力量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回答了如下三个问题:要不要武装? 能不能武装? 如何武装? 这一系列现在看来毫无疑问的问题,在当时却付出了沉重代价。由此,本文写作目的即在于:在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以“了解之同情”的态度置身于这段复杂的历史情境,来思考“先党后军”“党军”“党指挥枪”等诸多概念之相互关系及其源流,进而对理解古田会议提出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建军原则概能有所裨益。
一、先党后军:苏俄的革命逻辑与中共对武装力量的认识
辛亥以后,共和体制的确立一波三折,及至军阀混战时期,无论是激进派抑或保守派,都无法否认武力在中国近代以来社会革命中的重要性。武力即强权,这一再浅显不过的道理,自鸦片战争以来便饱受枪炮凌辱的中国人理解得更为透彻。孙中山及其党人,可谓“成也武力、败也武力”。辛亥武昌一役乃至全国革命暴动的成功,使这位多年来一直从事反清运动的革命家初尝胜利之果实,然而迅速随之而来的让位、“二次革命”、“讨袁护法”,乃至遭遇同党人陈炯明叛变直至流亡海外,使得孙中山深切体会到组建一支属于自己的军队——党军——是何其重要,而让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意味着得到苏俄援助顺理成章,这是孙中山一面认为“青年知识分子对社会主义感兴趣,成立了一些小的集团和派别,对于中国的政治生活却毫无用处”;一面又愿意吸收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的重要原因。然而,尽管目标看似相同,“党军”与“先党后军”却有根本性的差异:前者在于迅速组建军队,而后者强调须在稳固的党的基础上建军。这一差异事实上也埋下了日后国共分裂的种子。
孙中山认为,建国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在共产党人看来,孙中山和他的追随者都认为,“首先他们必须掌权,然后再建党”; 而共产党人则认为:“应该先有了强大的革命党,然后才能有革命军队; 有了革命军队,然后才能有革命政府”。这一逻辑,实际上正是苏俄的革命逻辑。因此,尽管孙中山一再请求建立军事合作关系,苏俄的首要任务却并非军事援助国民党,而是“首先应该争取把国民党造就成为一个真正革命的政党,成为国民运动的代表”。在苏俄看来,“只要孙逸仙只从事军事行动,他在中国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的眼里,就会同北方的军阀张作霖和吴佩孚别无二致……所以,如果我们给予孙逸仙以军事援助,那么中国的社会舆论就会这样来评价形势:张作霖是日本的代理人,吴佩孚是美国和英国的代理人,而孙逸仙是苏俄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革命运动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如果没有可靠的党,那么任何军事援助都只会造就“不可靠”武装力量,沦为亲手培植的革命障碍和敌人。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苏俄的东方战略来看,也要防止“孙逸仙同英美和日本资本为靠山的军阀们的军事结盟”,从而导致“民族阵线的惨重瓦解”。
正如托洛茨基在给越飞的信中所写的那样,“物质恩施所取得的那点好感是非常不稳固的,因为我们的敌人可以提供更多得多的恩施。我们取得好感,按本质来说是由于我们实行解放的国际政策所取得的,是同被压迫各族人民的民族民主愿望相一致的,要更稳固和更牢固,尽管取得的比较缓慢”。因此,无论是从自身的革命经验出发,还是从斗争策略考量,在国民党未能成为具有群众基础的革命党之前,苏俄都不可能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军事援助。
1923 年蒋介石率国民党代表团访俄时,苏俄即时时处处向他释放讯号,劝说孙中山和国民党应该全力在中国做好政治工作,否则,一切军事行动都将注定失败,并援引俄国革命的经验告诫之:“只有在完成了大量的政治工作,准备好那些将大大减轻军事工作负担的内部因素之后,才能够着手进行大规模的作战行动。”然而,至1924 年国民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及改组之后,苏联驻华全权代表加拉罕即不无兴奋地给联共(布)中央委员契切林写信道:“国民党正在变成一个真正生气勃勃的、积极的、组织良好的国民革命党……处于我们的影响之下,正是国民党对我们的威望充满尊敬和崇拜,正是这个党,它如此驯服地接受我们的指示和共产国际的决议。”国民党“第一次被看作是真正的国民革命党”。显然,苏俄和共产国际过于乐观了。这种乐观既源于其时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也源于对国共合作的盲目自信。由此,苏俄拉开了军事援助国民党的帷幕。
苏联第一任驻华大使加拉罕(共产国际驻中国代表,1937年在苏联“肃反”中被枪决)
对共产国际先党后军这一逻辑的简要梳理,实际上也正回答了本文试图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即要不要武装? 显而易见,要武装,但是须建立在稳固的革命党的基础上。初创时期的中共,尽管有“苏俄之子”之称,但由于力量过于薄弱,自身根本不具备创建武装力量的基础,苏俄在孙中山、吴佩孚和冯玉祥之间进行军事考量与选择时亦不会有帮助中共建立独立武装的考虑。在苏俄看来,这一时期的中国革命,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决不能单纯进行共产国际的工作,因为在这样一些国家里,阶级的分化尚未到达这种地步,单纯进行党的工作是不相宜的,必须把它与支持民族解放运动结合起来”。斯大林在给鲍罗廷的指示中也明令其:“在与孙逸仙的工作中遵循中国民族解放运动的利益,决不要迷恋于在中国培植共产主义的目的。”但是,这不妨碍中共对武装力量的理论探索。事实上,基于中国革命尤其是辛亥以来的武人政治,中共对武装力量的态度颇为复杂:既深切体会到在半殖民地与半封建中国,任何革命非凭借武力不可; 而辛亥之后的种种乱象,又皆由武力而生、由武人而乱。然而,毕竟中共当时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其主张与苏俄及共产国际基本是一致的,反映在对武装力量的态度上,即欲造就可靠的革命军,须先造成稳固的革命党。
1921 年中共成立之时,《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即提出:“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为止。”任何政治主张的提出,既受党的性质与意识形态的影响,亦受制于党在所处阶段的政治实力。在中共一大上,“因为党员少,组织农民和军队的问题成了悬案,决定集中我们的全部精力组织工厂工人”。但是,没有提出并不等于没有主张。陈独秀在《造国论》中就提出造国的程序,第一步即“组织国民军”,“这个国民军,是应该由全国被压迫的各积极爱国者而不为私利私图的有力分子集合起来号召全国各阶级觉悟的大群众组织而成”。组织国民军并不等于即刻要运动军人。陈独秀认为:“在产业幼稚兵匪不分的中国,召来便是兵,散去便是匪,根本的救济固然只有开拓工业农业来吸收这些非阶级化的无业游民。” 这一思想与苏俄无异。林育南更进一步指出:“现在有许多有志之士,他们很热心于革命事业,但他们一说到革命,脑筋里就充满了军事运动的观念。”他对革命就是“流血”的观念进行了批评,并认为“中国革命运动,此时还是宣传组织群众的时期,不应该作军事运动,而且军事运动应以农工群众为对象,不应该运动雇佣军队和土匪游民”。
国共合作之后,中共早期的军事工作以在国民党军队中开展政治工作为主。随着北伐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中共党员担任军队的政治工作。中共早期的领导人和优秀共产党员对武装力量的认识也在政治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这一时期,周恩来、恽代英和聂荣臻等人根据自身的理论认识和政治工作实践,总结形成了一些关于军队和政治工作的宝贵文献,如周恩来的《军队的性质和组织》《国民革命军及军事政治工作》,恽代英的《党纪与军纪》《军队中政治工作的方法》《告投考黄埔军校的青年》以及聂荣臻的《军队中政治工作的意义》等。
周恩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军队的性质和组织》一文中开宗明义指出“军队是工具,不是一个阶级”。既然是工具,那么既可为压迫阶级所利用,也可为被压迫阶级所利用。那么如何使得军队不为压迫阶级所利用,而为被压迫阶级所掌握呢? 关键要看军队的觉悟——“中国被压迫阶级的民族及其他被压迫的弱小民族,觉悟到帝国主义者和军阀的压迫的时候,也会从他们本身造出的武力用来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而政治工作的使命,“对于官长官佐要巩固其革命观念,对于士兵要使之有革命常识”。如此,武力才能成为民众的武力,而不是民众与武力的简单结合,这也是革命军队与普通军队之根本区别。恽代英从纪律约束的角度阐释党纪与军纪的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政治和军事的相互关系。恽代英指出“党军”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服从党的主义”,二是要“有充分作战的能力”。前者通过政治教育和党部组织,使每个同志服从党纪; 后者通过军事教育和作战训练,使每个同志服从军纪。他指出:假如我们的军队,能够很有纪律,勇敢善战,但不肯受党的指导,不肯为党的主义作战,这样的军队是不可以称为党领导的军队的; 同样,假如我们的军队,能够懂得若干主义,能够懂得专重党纪,但不肯受军队的约束,不肯很认真地学习军队的功课,很敏捷切实地遵行军队的号令,这种军队是不能作战的军队,亦不能称之为党领导的军队。进而,恽代英指出:所谓党高于一切,是说军队不能违背党的主义,军纪是在党纪监视之下的,而非只要党纪不要军纪。因而,党纪是要保障革命的军纪,而不是去破坏它。聂荣臻从战争取胜的物质和精神因素来分析,指出:“兵士能克己牺牲,很勇敢地上前去斗争,他决不是为那点薪饷所愿意如此的,他必定要知道他本身的责任和战争的目的; 反之不知道本身的责任和战争的目的,徒以机械命令的驱使是靠不住的,尤其以每月十余元钱更不能买他的生命的”。通过宣传教育使兵士明白党的纲领与主张,进而激发其战斗意志与精神,这是革命党领导革命军队的重要实现形式。
恽代英
概言之,中共早期对武装力量的认识,与苏俄是高度一致的,即先党后军。就中共当时的任务而言,首要开展的是组织与宣传,而非进行军事活动的具体实践。可以说,这既是中共基于对辛亥以来时局的判断,亦是受到苏俄影响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其时党的力量尚十分弱小。囿于时代局限和客观形势,周恩来、恽代英、聂荣臻等人尽管无法在当时就提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原则,但已经十分可贵地提出了“革命军的行动要依着党的政策”“服从党的主义”等建设军队的初步理念。总体而言,先党后军的逻辑,为国共合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中共之后的建军提供了思想资源。既然中共在当时既不能不主张组织武装力量,那么通过国共合作,开展组织与宣传的工作,尔后再进行军事运动,便是顺理成章了。然而,客观而言,虽然中共在国共合作中取得了组织和宣传的诸多进步,却在军事实践中遇到了重大挫折并付出沉重代价。
二、国共合作:中共早期的军事实践及其桎梏
国共合作既是共产国际试图改造国民党的重要途径之一,又是国民党获取苏俄援助的重要凭借。客观上,这种党内合作的政治联盟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然而,也许正是基于这一点,国共合作又成为两党之间紧张关系和冲突的根源。苏俄和共产国际一心试图通过共产党在国民党内的工作,将国民党改造成为近似于共产党的革命政党,竭力维持国共合作的良好局面,以“长远利益”的时机未到为由,甚至不惜牺牲中共眼前的局部利益,成为最终导致大革命全面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国共合作的条件下,中共的军事实践初步展开,表现为在军队中开展政治工作,部分地武装工农和领导游击队。然而,这一时期的军事实践成效并不显著,表现为在三二○事件和四一二政变之后,中共的军事影响力几乎消失殆尽。国共合作既给中共开展革命实践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为中共戴上了枷锁,尤其是共产国际时而激进、时而妥协的不确定政策,使得中共几乎没有可能独立进行武装工作。四一二政变之后,苏俄和共产国际意识到有必要创建中共独立领导的武装力量,但为时已晚,国共彻底分裂。
中共在国共合作期间未能独立领导武装力量,既与国共合作的前提有关,也受到共产国际对国共合作局面盲目乐观态度的影响。如前所述,在国民党改组之后,苏俄和共产国际盲目地认为国民党已经“如此驯服地接受我们的指示和共产国际的决议”,因此,共产国际指出,中共的主要任务,便是“使共产党( 中央、地区、省和地方的) 军事部的领导人一定成为相应的国民党军事部的首脑,只有在因局势不可能这样做的情况下才把不是来自军事部工作人员中的可靠共产党员或者在政治上经受过特别严峻的考验并在国民党左派的工作中同我们有联系的人推荐为国民党军事部的首脑”,并且“以国民党的名义基本上像我们红军所做的那样在中国革命军队中进行政治工作,小心谨慎地但又坚定不移地争取使实际领导权一定掌握在我们党的手里”,最终“使党的委员会成为整个军事工作的实际领导者”。俄共(布)中央亦同样指出:“中国共产党进行军事工作决不应意味着把国民党排除在这一工作之外。中共应当通过自己的同志来保持和争取参加并领导国民党的军事工作。”除了在国民革命军中开展政治工作之外,共产国际还要求中共应注意农民的革命武装工作,强调对在农会领导之下组织起来的武装部队完全掌握在农会的手中。
与俄共(布)和共产国际的激进政策不同,时任共产国际执委会东方部政治书记的瓦西里耶夫指出:“中国共产党应当特别重视农民的军事组织。中国革命的命运,归根到底取决于中国农民在当前的武装搏斗中站在哪一边……建立这样的军队(农民军——笔者注) 现在是中国共产党在组织革命武装力量方面的最重要的任务。”对“领导国民党的军事工作”这一激进政策,瓦西里耶夫认为,国共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极其危险的相互关系和“左”倾的危险,他建议“对国民党工作的领导应非常谨慎地进行。党团无论如何不应发号施令。共产党不应当要求一定由自己的党员担任国家和军队的一切领导职位,相反,它应当竭力广泛吸引不是共产党员的国民党员参加负责工作”。瓦西里耶夫的这一忧虑在不到一年之后即不幸成为现实。蒋介石于1926 年发动的三二○事件正是基于共产国际及中共强势影响的反弹,当时的香港报纸甚至干脆称黄埔军是“共党布尔什维克赤色军队”。事实上,针对中共在黄埔军校中开展的政治工作,国共双方的争议和磨擦从未间断。
三二O事件中被蒋介石逮捕的李之龙
三二O事件既可以说是蒋介石对共产国际及中共军事工作的一次反弹,亦是蒋介石意欲造就“党军”的一次成功的冒险。这起事件的结果多少出乎蒋介石的意料,那就是无论俄共还是共产国际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这次事件的结果保持默认的态度,一致批评中共和俄国顾问在军事工作中“犯了一些大的错误”,具体地说,就是:“1.没有预见到在国民政府内可能发生冲突……2.过高地估计了国民政府的巩固和团结程度……3.暴露出不善于事先揭示和消除军事工作中的过火行为……4.军队集中管理( 设司令部、后勤部和政治部) 搞得太快……5.在将领们周围有过多的监督他们的工作和对其工作施加影响的机关。在作战部队中政委有权签发每一道命令,在军事机关中政委有更大的权力,而且有俄国顾问,他们常常不只是出主意而是发号施令”,进而指责共产党人犯了“军事病”,认为“共产党人的过于突出、他们过多地占据重要职位,以及对中国将领,包括对蒋介石本人,常常采取没有分寸的‘同志式的’无礼行为,所有这一切加快了3 月20 日行动的到来并使之更加激化了”,并要求“我们的同志需要特别有分寸。决不允许突出共产党人,让共产党人占据太重要的职位,试图取代最高指挥人员和政工人员”。与苏俄及共产国际的处理方式相比,中共当时对三二○事件的反应显然更激进。然而,中共当时主张联合国民党左派和他们的军队反对蒋介石,扩充叶挺独立团并武装工人和农民等举措,都被鲍罗廷以维持“国共合作”的政策不变为由一一反对。在联共(布)和共产国际看来,与国民党破裂的时机尚未成熟,甚至对国民党还心存幻想。
三二O事件之后,针对中共军事倾向的“错误”和仅在国民革命军中开展政治工作的状况,共产国际要求中共更加重视党内的教育工作和群众性的政治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共产国际的倡导下,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需要,1925 年10 月中央就决定设军事部(《组织问题决议案》中原称“军事运动委员会”,经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十月北京扩大执委会决议案的若干解释》改正为“军事部”) ,下级区委设军事委员会。按共产国际执委会东方部关于中共军事工作的指示,中央军事部和区军事委员会的两项基本任务为“积蓄和组建自己的武装力量的工作”“瓦解和利用敌对力量的工作”,前者主要指武装工农,后者指开展政治工作。其时,区一级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已经颇有起色。如在湘区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选送党、团员和进步青年赴黄埔军校,争取军阀,调查搜集军事情报,组织工农武装,开展政治工作等已经富有成效,甚至试图建立独立领导的军队。而正如李维汉所言:“无论是中央,还是湖南,都没有认识到要争兵权,要大力抓自己领导的军队”,“共产国际在实践中把注意力集中于国民党身上,没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思想准备,当然更不会有夺取军队领导权的思想准备”。
三二〇事件更使得中共中央不得不对军事政策予以调整:一面告诫“工农群众实际争斗中勿存幻想( 如手工业工人过高要求,工人纠察队执行一部政权,实行耕地农有等) ,以防止我们过于向‘左’”; 一面强调政治工作须少而好,避免“革命军队的过早分化”,同时,强调“不仅在国民革命军中不发展党的组织,不便有党支部,对于其他军队,甚至在反动军队或土匪军队中亦不能,且不必有党的支部组织”。在具体的军事工作中,更加注重瓦解反动军阀、组建农民游击队、武装工人纠察队等群众性的政治工作。
当然,对三二O事件的容忍,并不意味着共产国际对蒋介石及其国民革命军毫无戒备。鲍罗廷当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可以认为这支军队只是在3 月20 日以前是党的军队,3 月20日以后应把它看作是蒋介石的军队。”然而,由于国民军在北方的失败,使得联共(布)和共产国际不得不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广州军队上,议决“广州政府对教官和物质支援的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事实上,无论是联共(布)党内还是苏联驻华代表对三二○事件的态度及处理方式都存有严重的分歧,值得注意的是,维经斯基、托洛茨基和季诺维也夫等人提出的共产党人退出国民党的建议,显然得到了中共领导层的高度响应。但是,基于苏联当时的整体对华政策和共产党人尚未能够成熟到“直接领导国民革命的任务”这两个基本依据,最终采取了妥协态度。这种妥协表面上是对国民革命任务和目标的妥协,实际上是对蒋介石及其国民革命军的妥协。国民党二中全会事实上使得蒋介石的“政变”合法化了。这也为蒋介石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埋下了伏笔。
1921年,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合影(左二为维经斯基)
在国共合作的前提下,中共的一切军事工作不得不处于保守甚至隐蔽状态。事实上,国共合作伊始,国民党尤其是其右派与中共之间始终存在磨擦和纠纷,孙中山逝世后,这种情形愈演愈烈。是故,无论是从斗争策略考虑,还是从现实条件来看,中共的军事工作必须十分谨慎,稍有不慎,即招来指责。共产国际在竭力避免国共关系破裂的总体方针下,往往对中共的公开言论和活动多有压制。因而,在上层军事路线受挫之后,中共更加注意中下层军事路线,这也高度符合共产国际的军事工作指示。维经斯基在1927 年1 月21 日给联共(布)驻共产国际执委会代表团的信中,提出了中共对军队产生影响的三个基本任务:第一,掌握中下级指挥职务; 第二,明确地提出军队中党的工作; 第三,通过工会和农会招募工人农民入伍。同时,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随后亦决定进一步加强通过军事院校为中共培养和储备军事干部的力度。随着北伐的节节胜利,苏联和共产国际的中国革命策略逐渐趋向激进,中共的军事工作亦初见成效。然而,相对于在国民革命军上层开展政治工作来说,群众性的政治工作、武装工农军事组织和在国民革命军部队中组建秘密党支部等表面看来微弱零碎,实际影响却广泛深远的军事活动,更能引起蒋介石和国民党右派的恐惧,由此招致了蒋介石发动的四一二政变。
四一二政变不仅使中共的军事工作遭受重大灾难,也使党的组织受到严重损失。此后,斯大林《中国革命问题》提纲,首次对中国局势作出了新的评价,确定了莫斯科的对华基本方针,其要点就是“开展土地革命和城市群众运动”,“由革命的工人和农民组成可靠的武装力量”,并将希望寄托在武汉国民党政府的左倾上。然而,从事后形势的发展来看,莫斯科的这一政策无疑低估了国民党的内部团结程度,以及中共在当时的条件下武装工农独立创建军事力量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斯大林“组建8 个或10 个由革命的农民和工人组成的、拥有绝对可靠的指挥人员的师团”的这一决定,共产国际也几乎原封不动地将斯大林的这一政策传达给中共中央,而丝毫不考虑其实现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和经费来源,以及实现这一政策所需的时机和时间。
正如事后鲍罗廷面对“为什么不把他们(指工农——笔者注) 武装起来”的指责所反驳的那样:“当你们一方面处在张作霖的包围之中,另一方面处在沙漠的包围之中(而通过冯玉祥占领的沙漠地区连一支步枪也弄不到) ,而第三方面,虽然拥有上海,但那里每一段河道都处在日本人、英国人或法国人的封锁和守护之下; 当你们没有任何可能从任何地方弄到一支步枪的时候,根本就谈不上武装真正能够同正规军作战的群众问题。关于我们的错误,我已经提到了,我说过在北伐时期本来应该而且也能够把自己武装起来,但是很遗憾,这项任务没有完成。请你们相信,我们尽了一切努力,到处去搞武器装备,但是搞到的实在太少太少。”陈独秀亦愤愤然指责道:“如果能得到这许多武器,为什么不直接武装工农而还要扩张国民党的新军队?又为什么不能建立工农兵苏维埃? 既没有工农兵苏维埃,又没有武装工农,试问有什么人,用什么方法消灭那些不可靠的将领?”罗易则一面指责中共前期的军事活动“把很多时间花在先串通这个将领反对另一个将领上,然后又串通另一个将领反对这个将领上,而不是在群众工作上”,另一面则反思“过去的根本错误是,从来没有尝试过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
总之,无论是联共(布)和共产国际妥协、矛盾、不切实际的指导方针,还是中共过左的、机会主义的路线,实际上最终都指向一点,那就是,在国共合作的背景下,中共并无可能造就一支独立领导的武装力量,毕竟在国共合作的条件下,中共哪怕是对国民党的言论批评都是不可谅解的,更何况是建立武装力量。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显然是土地革命方针的提出,最终触动了国民党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最敏感的一根神经。这就回答了本文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能不能武装? 概括起来说,国共合作使得中共没有大规模武装工农之可能。进言之,如果没有土地革命,亦不存在造就可靠武装力量之基础。正如布哈林所言:“如果没有土地革命的发展,无论如何不能造成强有力的绝对可靠的武装力量,亦不能由现在军队里面得到很多生力军以保证其全部的可靠。必须由武装工人与武装农民,来造成军事力量,而其基础还在提高土地革命的高潮。”与武汉政府的破裂,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也就决定了中共建军之肇始,须在土地革命之开端。
三、党指挥枪:土地革命与新型党军关系探索中建军原则的确立
随着国内革命形势和国共关系的发展变化,“要不要武装”和“能不能武装”的问题渐次明了。大革命失败后,无论是主观要求,还是为客观形势所迫,中共独立领导武装力量的任务已经十分迫切。由此,“如何武装”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必须谨慎直面的首要政治问题而非简单的技术问题。如前所述,无论是“枪杆子里出政权”,还是“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其基本的原则在中国革命的经验和教训中并不缺乏生动的材料来证明。然而,这一看似不存异议的建军原则的确立仍然并非一帆风顺。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仍需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得出具体的实践道路一般,苏俄对“党对军队的领导”这一一般性的结论,其在中国土地革命情境中的具体实现方式仍是模糊而复杂的。
鉴于国民党以“党军”之名、行“军党”之实的历史教训,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如何武装”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如何造就一支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力量,这在中国革命历史上并无先例可循,即便是在国共合作期间担任政治工作的中共党员,亦仅提出军队“要为党的主义而奋斗”。因而,其所面对的困难,与其说是理论上的,不如说是实践中的。就当时的中共而言,首要面对的困难便是军队的成分,进而如何建立新型的官兵关系,乃至组织原则、指挥体制等等。历史情境的复杂性往往超出革命者的理论想象。尽管陈独秀在1926 年便提出:“每个革命党的军人,都应该尊重党的威权在军队的威权之上。如果主张‘以党治国’,便不应该主张‘以军治党’,因为以军治党,则以党治国便毫无意义,不如直接老实主张‘以军治国’了。”然而,自南昌起义中共建军开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建军原则至1929 年古田会议才最终得以确立。这并非偶然,而是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使然。
南昌起义纪念馆
所谓中国革命的特殊性,这个并非新鲜的名称,要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把握住,是十分不易的。南昌起义之后,在共产国际“左”倾理论的指导下,对革命高潮的误判,使得瞿秋白为首的中共中央盲目地强调城市暴动为“中心及指导者”,形成城乡的武装总暴动,这种对苏俄革命道路的简单模仿,造成了革命力量的重大损失。而井冈山朱毛红军的“星星之火”,最终造成燎原之势。中国革命的特殊性就在于“先有农村红军,后有城市政权,这是中国革命的特征,这是中国经济基础的产物”。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党和军队如何建设成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和军队,这在任何经典文献中都是没有现成答案的。与当时苏俄及中共许多领导同志因农民在党和军队中成分居多,而将其定性为“农民党”和“农民军”不同,毛泽东只是将成分作为一个事实,并且认为通过组织和思想政治改造,可以将农民为主体的军队改造成为无产阶级军队。而在当时红军所处的割据环境下,红军的来源“只有吸纳广大的破产农民,此种农民固然有极浓厚的非无产阶级意识表现,但只有加强无产阶级意识的领导,才可以使之减少农民意识,决不是幻想目前红军可以吸收广大工人成份来改变红军倾向的”。
因此,在理论上,农民阶级何以可能改造为无产阶级? 这决定着军队的性质,进而决定着党对无产阶级军队的领导这一逻辑前提能否实现。在实践中,迫于土地革命的复杂情势和根据地建设面临的内外环境,能否在实践中始终坚持正确的党军关系又是更为复杂的历史情境。对于前一个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实际上已经初步回答,造成无产阶级军队的前提是土地革命,这也是将农民为主体的军队改造成为无产阶级军队的基础和途径。对于后一个问题,即具体实践中如何坚持正确的党军关系——“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军队(红军) 的任务所决定的,且须通过军队政治工作来实现的。
那么,红军的任务是什么? 如果仅仅是为了打仗,则红军与普通军队无异。在土地革命中,红军的主要任务有三:“一、发动群众斗争,实行土地革命,建立苏维埃政权; 二、实行游击战争,武装农民,并扩大本身组织; 三、扩大游击区域及政治影响于全国。”要实现这三项任务,就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军事力量的发动,而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普遍的群众工作。而党对军队的领导,是否就意味着党与军队的二元性? 在当前关于古田会议的研究中,研究者们往往对“前委”与“军委”的关系进行了当下式的过度解读,从而给人造成了一种“党”与“军”的二元分裂的认知。也有学者将党军关系概括为“共生”关系,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对党与军队关系的前在性割裂,这种割裂无疑是将中共与红军的关系置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党与军队的关系中加以考察,而忽略了朱毛红军之特殊状态——军中有党(据1929年2月的统计,红军中党员普遍占二分之一)。
毛泽东在三湾改编时提出的“支部建在连上”,不是简单地指党的支部建立在军队中,而是在军队中现有党的组织的前提下,将支部这一党的基础扩展至连队一级军事组织。这既是党的意志能够贯彻执行至军队末端的思想保证,同样也是军队在农村割据环境中的游击战争条件下生存与壮大的组织保证。这是经过红军作战实践所证明的:“事实告诉我们,那一连、一营、一团的党代表好,那一连、一营、一团的士兵就好,就会作战,问题也少些。那一连、一营、一团的代表弱些,那一连、一营、一团的士兵也要坏些,作战也不行些,问题也多了。”
强调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一方面要保证党的意志能够在军队中得到彻底贯彻,另一方面亦要避免“党军”向“军党”沦陷之可能,换言之,即避免“党管一切”从而走向“书记独裁”。为此,1929 年9 月28 日《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指出前委既要“纠正军事同志以红军为革命本位的狭隘观念”,同时为免除“党军的毛病”,提出:“红军由前委指挥,对外用军部、政治部号召,目前是可以的,但到了各苏维埃区域扩大时,则必须召集各地苏维埃代表会成立几省边境苏维埃政权,公开指挥红军”,从而“使群众认识红军是自己的阶级军队”;“党对军队的指挥尽可能实现党团路线,不要直接指挥军队,经过军部指挥军事工作,经过政治部指挥政治工作”;“党管一切这口号,在原则上事实上都是不通,党只能经过党团作用作政治的领导”,“前委对日常行政事务不要去管理,应交由行政机关去办,由政治委员监督,前委应着眼在红军的政治军事经济及群众斗争的领导上”。
综上,九月来信及此后古田会议的召开,从思想上和组织上确认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原则及其在军事实践中的具体实现路径,也最终彻底回答了“如何武装”这一重大问题。当然,中共对新型党军关系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并非迟至古田会议召开才开始,而是从大革命与中共早期军事实践的经验教训中逐渐总结出来并得到最终确认; 古田会议确立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建军原则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革命历程中的党军关系及其实践,而是成功地探索出来的一条基本经验和正确理论武器,在此后的中国革命历程中发挥了强大的纠偏和匡正作用。古田会议的历史功绩和伟大意义亦在于此。
周峰,原南京政治学院科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原刊《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1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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