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是遵守法纪的好市民,但是当你遇到了某些事,对方侵害了你的利益,你该怎么办?最好的方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如果你不太明白法律法规,就多看看我们的律师如何化解一个个难题吧。
案情简介
家住5楼的王某接到小区物业通知,说王某这一栋楼昨日掉一花盆不幸砸伤了路人李某,因无法查明花盆是从几楼掉落的,需要西户所有住户共同赔偿,可是花盆确实不是从王某家掉下的,请问,王某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分析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如王某可以举证证明阳台已封闭安装了防盗网,阳台花盆根本不可能掉落,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如果无法证明花盆一定不是自己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所有西单元住户只有能够证明一定不是自己家的花盆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否则都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首先就要确定具体的责任人是谁,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否则的话就不知道应该向谁索赔。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冯正芹159498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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