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赤峰市刚满18岁的女孩丽丽,发现自己怀孕了。怀孕35周多后,她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但这个被引产的孩子,居然被护士梁晓华救活了,并送给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家。生母丽丽知情后,找当地卫生局、计生委和公安局均碰壁,警方不予立案。她投诉给了《焦点访谈》。经央视报道后,8人被追刑责。护士梁晓华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刑2年,丽丽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110万则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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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珠华大夫 温州瑞安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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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从源头来找原因,完善我国引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二孩政策放开如何从国家层面规范中晚期妊娠引产的政策 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就这个病历,本来就不应该引产,中晚孕引产胎儿存活的可能性很大,目前相关法规没有完善,病人装法律空子,医生风险很大。伦理上也说不过去。

中期妊娠是指妊娠在14-28周,晚期妊娠引产是28周以后的引产。中晚期妊娠非医学需要的引产主要原因:未成年女性妊娠,离婚及人工选择胎儿性别的引产。

二孩政策前 2016年5月前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的精神,各省市出台相应的规定:拟实施中期妊娠以上的非医学需要引产手术的,需经县人民政府计划省级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医生必须要凭引产证明才能实施引产手术,违反规定的医生有关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一句话,以前引产要下图这样的证明。

二孩政策出台后,2016年5月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废止了第8号令,在此背景各省市政策也做了调整。各县市以我们地区为例,瑞安市卫计局废止了《进一步加强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瑞人口计生【2013】10号)。该文件废止后,中期妊娠引产临床无实际法律法规可以依据,造成人工选择胎儿性别更加容易的漏洞,引产孕妇安危急需关注;同时医生在实施中期妊娠引产工作时面临伦理困境和违法的风险;医院安全医疗工作存在严重隐患。总结一句话,现在不要证明。

一、由于妊娠中晚期胎儿基本形成,中期妊娠B超能鉴别胎儿性别,中期妊娠引产可成为选择婴儿性别的重要手段。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按此规定,妇女有中期妊娠引产的权利。这将使得计划生育管理出现明显漏洞,将会导致婴儿出生性别比失调更加明显。

二、中晚期妊娠胎儿已成人型,国内外20周以上中期妊娠的胎儿存活的案例已经不是少数,晚期妊娠本身引产后就可以存活。从考虑胎儿的生命权出发,中晚期妊娠引产等同于“杀人”,这将使得临床医生面对伦理学上困境。同时如果对所有的要求引产妇女进行手术,手术中出现并发症,医生将会因为没有合理适应症而将要被追究责任:根据《执业医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操作规定,需要吊销执业证书,或依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医生在不知情情况下实施以性别选择为目的引产,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生,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综合以上原因,医生对中期妊娠的引产是无法律法规可以依据,对要求中期妊娠引产孕妇临床推诿现象不可避免。这样可能使得患者被迫选择有“黑诊所”之称的非正规的医疗机构,势必导致引产后并发症增多,严重的可引起孕产妇死亡。

第三、医疗机构对此无所适从。一方面是无明确政策参考、安全医疗风险巨大;另一方面是患者因为医生拒绝引产不断的投诉。医疗机构对于非医学需要的引产没有义务、能力进行甄别,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如果缺乏上级明确的政策引导,医疗机构自身无法解决这种困境,选择“用脚投票”的可能性大增,势必将这个难题继续向上级医疗机构传导,或者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中晚期妊娠引产每天都在发生,现在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尽快出台中期妊娠引产指导意见:

一、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出台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解释办法,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进一步规范中期妊娠的引产。卫计委出台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医生实施正常中期妊娠引产的权利义务和有限责任。

二、非医学需要的引产建议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政策伦理学依据。建议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部门比如乡镇计划生育协会等调查和核实孕妇选择的引产是否存在性别选择的目的,记录谈话笔录,并出具相关的证明供医疗机构留底保存。保证妇女的自由选择生育权利和杜绝性别选择为目的引产。

三、 医学指征的引产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指征的引产由县级以上的医院的三名以上的医生共同提出引产的建议,并由医院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才实施引产手术。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加强青少年性健康知识教育,加强宣传,对无计划妊娠的夫妇指导避孕,万一避孕失败建议在孕早期14周前尽早终止妊娠,减少甚至杜绝14周后的非医学指征的中期妊娠引产,减少对女性身体的创伤。

此案例就是一个鲜活的教训,希望有关部门早点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引产行为。如果法律法规不进一步完善,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闻比如"医生杀人,医生见死不救"等等的头条新闻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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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医生 河北保定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副主任医师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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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情况,绝大多数网友对护士的行为报以了深深的同情,觉得护士救活了一个生命,并托付给可靠人家抚养,应该是公德无量的好事,应该属于社会的正能量。可是最后却被刑拘甚至被讨要罚款,觉得护士太冤了。

我个人以为,这件事情应该从医学、法律、伦理、情感四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1、从医学上

首先,胎儿在引产前,基本上应该在宫内已经死亡,娩出后的活体会不会因为药物或其他因素导致潜在的健康威胁,还是一个未知数。

2、从法律上

怀孕28周以后的孩子,理论上讲在引产后都有存活的可能,所以,一旦孩子离开母体仍然存活,孩子就已经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独立的人,就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

就这件事情而言,孩子离开母体后并没有死亡,母亲在这一刻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第一监护人,不管她愿不愿意,也都享有知情权和抚养权,他人无权私自处理孩子的去留,所以,虽然母亲不打算养育这个孩子,但存活事实一旦形成以后,护士的行为就已经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3、从医学伦理上,有些国家规定不准在胎儿进入可存活期后实行人工流产,但因我国尚无相关的政策规定,所以,孕妇有自愿引产的意愿时,医生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不违反国家的政策。

但是如何处理晚期人工流产上面临的胎儿、母亲、家庭等的冲突上,就让医务人员感到非常为难,也涉及了一个医学道德问题,如果胎儿离开母体后是活体,而产妇并不打算留下的时候,只能放任刚出生的婴儿死亡,因为一旦有了医生的私自救治,后续医生将面临不胜其烦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医学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可是谁来保证引产下来的活体儿的利益呢?

就本案来看,护士的救治符合伦理学的原则,但却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4、从感情上

虽然是家属“遗弃”的胎儿,但毕竟胎儿变成了婴儿,要想即不伤害母亲又能救治婴儿,还能尽最大可能避免众多的繁琐问题,隐瞒事情的经过就行了人之常情,皆大欢喜。

即解决了母亲不愿养育的意愿,也救助了一个可怜的孩子,还解决了一个家庭的不能生育的问题。

综上来看,护士的行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所以,盲目的褒贬这件事情,无论对于护士、引产母亲还是对法律的判决都是不公平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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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五月天07-28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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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从法律上讲,护士欺瞒患者私自将婴儿救活并送人抚养,连同管理不到位的医院,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情理上讲,这个孩子并非是护士欺诈或是拐骗来的,是生母在孩子还不足月时引产的,说白了,这个母亲是要杀死这个孩子的,她中断孩子的生命,不打算生下并承担抚养义务。这里不过多评论这位母亲引产的做为对错与否,她的妊娠她有权利处决。我们分析一下护士行为,她深知这个母亲不要这个孩子了,于是从开始就打算捡来,这个“捡”可能在她意识里等同于别人扔在垃圾箱里的废物被她合理拥有,并在孩子引产“死亡”后,她救活了孩子并送人抚养。她犯法了,不仅因为将孩子送人涉嫌拐骗,很重要的一个“错”是她私自救活引产的孩子。从情理上我真的无法接受后面这个理由。

值得一说的是孩子生母得知孩子还活着后,第一反应竟然不是打算要回孩子,而是索要赔偿。不知道她哪里来的底气。当孩子长大后知道自己被生母打算杀死,被护士救活,被养父母抚养,之后又被生母因为他还活着索赔,是一种怎样的伤害。

每个新生命都是值得尊重和珍惜的。倘若故事换个结局:生母得知孩子还活着,讨要抚养权,要回孩子的同时感谢护士救活了孩子。这该是多么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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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摹人生07-29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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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个女子18岁,已经是成年人了。第二,她知道孩子做了引产就不可能活着。第三,她就没打算要抚养这个孩子。所以,这个女子做引产就是不想要孩子!这就谈不上她为失去孩子而痛苦,更谈不上因为孩子被救活送人而受伤害!她的出发点应该是为了钱而不是为了孩子!如果舍不得孩子怎么可能做引产!所以,我认为这个女子不仅仅缺失母爱,更缺失道德!护士救活孩子,理应被感恩,而不是被刑拘!这就跟扶老人被讹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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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小傻喵 衡水城市问答达人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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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确实很有意思。但是从法律上讲这件事情如果真像媒体报道那样,法院这样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引产的定义是什么。

引产是指妊娠12周后,因母体或胎儿方面的原因,须用人工方法诱发子宫收缩而结束妊娠。根据引产时孕周,可分为中期引产(14~28周)和晚期妊娠引产(28周以后)。

换句话来说结束妊娠就是相当于这个孩子没有了。所以护士把这个孩子救活,送给表哥家。这是一种极其幼稚和荒谬的做法。而且也欺骗了故事主角丽丽的权利。这势必会对丽丽造成很大的心理冲击。法院这么处置护士是正确的。

但是从道德层面来说:孩子生母得知孩子还活着后,第一反应竟然不是打算要回孩子,而是索要赔偿。当孩子长大后知道自己被生母打算杀死,被护士救活,被养父母抚养,之后又被生母因为他还活着索赔,是一种怎样的伤害。有的人为这个护士鸣不平,说好人没好报,其实这个护士是有私心的,如果他的表哥不需要孩子,想必她也不会多此一举,救活这个“累赘”。

所以希望大家耐心等待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不要让媒体绑架法院的判决,做一名合格的吃瓜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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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雨清(福医)07-29 10:56

486赞

上次新闻说广东有一个医院,病人引产的孩子,开始没有死,有一点气。接生护士按规定把小孩装入垃圾袋。我记得是双胞胎。放在厕所里的角落,以为孩子很快会死掉,因为她们也已经习惯这样处理,这是对的流程。按照我们从医的经验,一般情况也是,有点气的都是这样处理的,没有人会去救他们。在厕所里,还没有天亮时,在清洁工丢掉(处理)他们之前,孩子慢慢活过来,发出一点微弱的哭声,被家属听见,然后他们发现是自己引产的孩子。就把医院、护士告上法庭。说是活着的怎么不抢救!后来护士也是被判刑,说是什么罪,见死不救。医院赔偿,院长被撤。所以这种事情一般都是医院、护士败诉。没有人指责病人或者家属。但是如果病人家属是真心要孩子,为啥来引产?我说个实际情况,很多接近足月儿引产出来99%活的,有的是丢那里自然死亡,有的是冷死、饿死、窒息死,医院经常发生的场景。我觉得真是造孽!有一次一个香港的女孩过来引产。39周,孩子出来脸上红的,哭声大的,活的,我堂妹打电话告诉我,她想救她,她护士长不让,我也想救她,后来没有办法,人不让抱出医院。还是给闷死在胶袋里。此种惨剧以前绝对是真实发生。所以这个妈妈真是狠心,也极度的心肠不好。护士救就救了,她可能年轻天生的怜悯之心。现在护士真是弱势群体,做啥事都是错,责任也推护士身上,还判刑,那要医院做什么?一个护士居然担任这个多功能角色,引产药利凡诺打不死足月胎儿,这是行内秘密,没有一种药物可以让胎儿死在宫内。晚期引产(30后)胎儿出来存活率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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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云10305694507-2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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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要分几部分看:一、引产产下活婴,属于医疗事故!二、既然能救活,就证明婴儿没有死,离开母体之后任何人都没有剥夺婴儿生命的权利,护士专业技术过硬并且救活有功!三、护士把婴儿送人,不存在拐的客观事实,如果没有产生金钱收益,也不存在卖的事实!四、就是婴儿追回,应该剥夺其生母的监护权,当你决定抛弃他盼他死刑的时候你已经没有资格再来做他的母亲!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完善流程,特别是婴儿引产离开母体后就是一个人,如果还活着,应立即抢救,如果是死的或假斯状态,应有抢救,真实死亡由相关医生签署相关文件!另外法律应该规定引产失败后存活婴儿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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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逆转疗法07-29 09:00

276赞

首先,题主说丽丽是生母,这个提法是错误的。因为,丽丽理论上是不能算是生母的,因为她是要引产自己的孩子,也就是说,要将自己已经35周的健康的孩子引产,其实就是要杀死她自己的孩子。当她发现自己企图要杀死的被人救活了并且送给了别人之后,就开始寻求自己的权利。

首先,如果护士与她一起引产了,她的孩子因此而死了,这个就是她要的。

其次,现在,这个孩子被护士救活了。理论上来说,本来就是你想置于死地的孩子竟然活着,你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心情?

第三,孩子不但复活了,竟然还被人送人了?这个她受不了。也就是说,孩子死了才是她的心愿。孩子活着,当然惹得她恼羞成怒。勃然大怒。

一个母亲,擅自引产35周大的婴儿,属于谋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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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士你裤子掉了 广州城市问答达人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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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看法

小编想从两点客观说一下。

第一,引产是合法的,不存在杀死孩子的问题。

第二,并没有人叫护士把胚胎救活,既然护士已经把小孩救活了,小孩的归属权仍然是属于母亲,那是母亲不要的是胚胎而不是不要小孩,二者没必然的联系。

护士没经小孩母亲的同意抱走小孩那是叫偷,与是否盈利无关。从整件事情来看,其实双方都有自己存在的问题。护士想把孩子给没有小孩的表哥,而孩子的18岁母亲去做引产就没想过要这个孩子,只不过想以此拿到赔偿。

网友观点

@一颗泡在糖水中的柠檬 : 如果当时未救活婴儿,就是残忍杀害,如果救活婴儿告知婴儿母亲,她说不定会告医院没负到引产的责任,反正怎么做都是错的,而我觉得这位护士做的是最正确的决定。

@看着傻瓜瓜:当然有罪啦!属于拐骗行为,少女要求引产(白纸黑字注明),而你护士隐瞒产妇把孩子救活送给他人这一切都未经事主同意,这不是拐骗难道是偷窃?

@招福的花园:18岁姑娘意外怀孕不想要孩子早早做人流,这事我没意见。可是生生地怀孕到35周去引产,我承认我对这人已经先入为主地没有了丝毫好感,怪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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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育儿经20小时前

8赞

呃……不是法律大牛,说几句我以为是常识的话。

胎儿被生出来之前只作为母体的一部分,一个器官,跟你的肾一样,别人取走是重伤害,你自己喜欢捐献也好,一刀扎了也好,割下来炒了吃也好,是伟大还是变态不论,总之不违法。哪怕是28周后,不出于医疗原因不允许私自引产,不然手术不合法(据我所知只是不合法而已,并没有违法,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医院承担更大责任),孕妇自己作死,不怕一尸两命去喝个药,撞个桌子,滚个楼梯是不违法的。

生下来是死胎或者引下来是死胎不说,无任何权力义务,跟尿毒症需要割掉一个肾,胃癌需要割掉半个胃,心脏病需要做换心手术中被割下来器官一样,属于医疗垃圾。

生下来是活婴被判定为死胎“肤色苍白、没有呼吸、没有生命反射,医生认为婴儿已经死亡。”属于严重医疗事故,判定的医生的锅,具体应该怎么处置不清楚。

生下来也好,引下来也好,活了就是婴儿,就是自然人,归母亲监护,前面医生判定为死胎是事故,所以母亲没有遗弃婴儿。婴儿作为自然人,有权被母亲看管监护,如果母亲不看管监护,则属于遗弃。不论是哪条,护士无权处置婴儿,(听到婴儿哭)这种情况下,护士一狠心不理也就不理了,法律奈何不了这种情况,救了,又救活了,就该把婴儿还给母亲。母亲是遗弃就犯罪了,是继续看管监护则是一起普通的得到补救的医疗事故。可是不还,就是偷盗婴儿,不还还送人了,就是拐骗儿童。

题外:如果护士跟母亲沟通,把婴儿送人,由母亲执行收养程序,据我所知是有合法手段的,具体不清楚。

未离开母体之时,胎儿是器官。离开了母体,胎儿是自然人。离开了母体且取得了中国国籍(中国没有国籍证,据我所知跟户口一同办理,所以办了户口才算取得中国国籍?)后的婴儿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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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乔帅4小时前

67赞

是这样,但是月份大的孩子,打了引产针也有些是活的,也会哇哇啼哭,这时候还活的话,有些医生就会把小孩唔死来,因为产妇不要婴儿活。记住,大月份的宝宝,很多出来还是活的。很残忍,所以不要去引产,和杀人是一样的 // @一个嫉恶如仇的老喷子: 据说引产的意思就是事先打引产针,让小儿子在母亲的肚子中先死掉、再出来。 // @头条用户: 什么杀害孩子啊?只要孩子没从肚子里生出来,人家都可以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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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风拂剑落花无情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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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给立案,法院不给立案我看到了真正的人心所向,他们之所以不立案我肯定他们做了调查。我认为警官和法官做的对,这个所谓的大学生不想要这个孩子,想结束他的生命,你不负责任可以刚怀孕就打掉。马上生产你后悔?。然而。焦点仿谈你在搞什么。正义?你从那里看到正义。你又是给谁主持正义?一家人没孩子,而那个护士是给他亲戚而不是真正的人贩子,而这个孩子是无辜的,给护士亲戚可以救这孩子一命,我想问下焦点仿谈的人智商是多少,你这么做,你以为你是在主持真正的正义法律?一个护士不可能偷出孩子。肯定有医生院方的同意,这么多人就你焦点仿谈智商高?就你以为你在做好事?看看之后这个所谓的母亲表现,想要钱?你为一个孩子做了什么,你这是诈骗,从头到尾我没看到你要给这个孩子负责,你自己养你又不领回去,胡搅蛮缠在做什么,相反拿你的孩子做筹码去要赔偿,你要脸不。相反,这位护士我觉得人家有一颗真正的德心,在这之前她有这么稳定好的工作,为什么要冒险拿自己前途开玩笑。法律是人定的,人不是法律定的,要是死守法律,离毁灭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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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离真0皆为妄想4小时前

86赞

来,我跟大家好好说说这个事,发生在我老家赤峰,我媳妇也是在那生的孩子,总得来说那家医院不算好也不会坏到那去,就是态度很差,能和一个待产的孕妇吵架也是没谁了,找院长找不到也不知道该说啥,收费不合理也说不出来了,(一个黑色的朔料袋就是放在垃圾桶里的那种他要5元记住是一天五元,护士估计都是实习输液就不能一次扎对了的,第一次见到麻醉师张嘴要红包的)其实这些都没证据了,也许会有人说我污蔑那家医院,现在唯一的证据就是我媳妇肚子上剖腹产的线头,都啥年代了,不给用美容线,用的大黑线,线头还没拆清,好了,不吐槽这家医院了,说这么多大家也对这家医院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也就能理解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了。

再说说那个女孩,未婚先孕,怀的是她打工饭店老板的种,为什么那么大月份才去做手术,是她先勒索饭店老板,听说是要50万,后来老板娘和老板统一战线,这个小女孩,姑且这么说的,没法子了,就只好灰溜溜的去打胎,没想到手术之后,孩子还活着,那个护士也许是心好,姑且就相信是心好吧,就把这孩子给了她远方的亲戚好像是离赤峰市里大概200公里的一个旗县,本来也没什么事了,后来那家亲戚吹牛,因为他家因为身体的原因好像生不了孩子,街坊四邻都知道,现在有孩子了,就抱着孩子吹牛,说是自己4万块买的,护士说是白送亲戚说四万买的,具体怎么回事,也搞不清了,就这样亲戚被邻居偷偷的给告了,也不知道怎么就让这个小姑娘知道了,或者是她妈知道了,就是那家医院闹,说你得给我多少多少钱,那时候那家医院门口也有人闹,也有人说要跳楼,不知道是不是这事,反正当时和那家医院闹矛盾的人不少。

以那家医院的态度,估计是不好听,小女孩的家属,电视里就看到她妈,还有一个她的表哥在夸夸其谈(在宾馆里),说的那姑娘多委屈多委屈,别的没说,因为是闹到焦点访谈了,因为这事赤峰不少政府部门的人都下岗了。

结果就是医院赔了钱,没事了,小女孩家里拿了钱,没事了,那可怜的孩子前两年听说在福利院里没人要也不知道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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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科莫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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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谴责妈妈,实际上争论的是①妈妈在35周引产了,算是遗弃小孩②护士救了小孩反而被判刑③护士私自把孩子给了他的表哥算不算拐卖儿童

①我国没有一条法律说引产是犯了遗弃罪吧,同时是否继续妊娠妈妈可以自己决定,爸爸都不能干涉,妈妈认为引产孩子死了,而不是孩子活着把他扔了,这才是遗弃罪

②护士为啥救人还被判刑,护士救人在道德方面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但是救活孩子是不是该把孩子活着的事实告诉医院呢,由医院通知孩子妈妈,护士私自把孩子送人,就像是一个陌生人把自己的孩子拐走并且自己养了,肯定是涉嫌拐卖了

③送给自己的表哥就和我上面说的一样,孩子妈妈找了很多人都没要回孩子,起诉法院不对吗,至于要的100多万,哪个人起诉法院要的赔偿不是天价,法院不是没同意给她这个天价吗

④前几年的新闻,一个医院的主任专门骗病人说他们的孩子得病死了,活着引产死了,实际上是把孩子拐卖到外地了,你认为这些引产活着的却被卖到外地的儿童是为了他们好吗。。。

我觉得法律很公平,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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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点开心4小时前

128赞

我们不去讨论这个所谓母亲,18岁怀孕,35周引产,只能说她不合格。引产时胎儿娩出后,有没有死亡,参加手术的医护人员应该是知道的,应该是有记录的 ,也应该是通知了孩子亲属的。只是不知道当时有没有书面记录。那位护士是在处理医疗垃圾的时候,发现婴儿还活着,她是不是参加了引产手术并没有提及。发现婴儿还活着,一个医护人员的本能,或者说人类的本能就是救治,而不是看着他死去。参加这个救治过程的应该不仅仅是这个护士,还有其他人员。一个啼哭的婴儿,是瞒不过的。这种事情,属于重大医疗事件,上报院领导,告知家属,是必须要做到的。并且需要记录在案的。家属告知签字也是要有的。当然也存在前提,就是该女住院未失联。这个事情,女护士法律意识与防范意识明显淡薄。她应该做的是,发现婴儿活着,抢救同时上报领导,详细记录,婴儿被认定为弃婴后,法律途径领养。病历文书的重要性,体现在打官司的时候,这TM是唯一证据,特别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她也应该没有想到世间还有这么无耻无底线的妈妈,挺可惜的,她再也干不成护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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囡囡小屋4小时前

87赞

当她去引产的时候,她就没想过要这个孩子,她把小孩放弃了。来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你有一只狗,你不想要它了,把它丢到垃圾堆,你的邻居知道这只狗是你的,而你邻居的亲戚想养只狗,你的邻居可怜那只狗,把它带回家送给他的亲戚养,过不久,你知道了这个事,你去告你的邻居,说他对你造成了伤害,让他赔你钱,这是什么心态?或者应该这样说,那女孩去引产的时候就是把小孩当垃圾丢掉了,然后别人把她的垃圾捡回去,她知道后开始做妖了…

先不说律法是怎么规定的,她不要的一个生命,护士救下来了,得以好好的活下来,就是一个最好的结局。只能说这女人真的是想钱想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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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子橙子加油4小时前

1225赞

首先我以一个母亲的身份来说,孩子35周了你还能去引产,说明你根本就不在乎这个快要出生的小生命。

之后去追责赔偿,让我觉得你这种人很恶心,护士不对,但是孩子她救活了,如果你确实爱孩子,自己带回去养,可是索赔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感觉你其实就是爱钱,打着孩子的幌子,良心呢?

53评论

AASS551907264小时前

41赞

不知道大家怎么想的,为什么觉得护士的行为值得称赞。在引产前她通知表哥来拿孩子,说明了什么,很可能本该注入的药物她少注入了或没注入,导致本该死亡的孩子没有死亡,这样的行为值得称赞吗。那些口称慈悲的人是不是等她做习惯了,给正常孕妇吃少计量流产药,做成流产模式后取出婴儿卖钱才觉得不对,这种事又不是没发生过,坏人不是一天养成的,坏事只要做过一起没有受惩罚,就敢做第二次、第三次,法院判决根本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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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1580775744小时前

35赞

我身边也有这样一件事,我认识的人,家庭条件很好,但是她的独子有忧郁症,不结婚,她一直很想领养一个孩子,只是正规渠道领养不了,后来有一天有个当医生的朋友,医院里来了个女大学生,大一,肚子疼,说来引产,宫口都开了,后来不知道怎么搞的,孩子是活的,那个朋友赶紧的打电话给她,最后把孩子抱回来了,现在孩子活的很好,很漂亮又聪明,一家人当宝贝养着。至于那个引产的女大学生到底知不知道孩子的事还搞不清楚。其实孩子生活过的挺好,但是也会问妈妈,平常性格表现的就是蛮要强,事事都要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