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董晶律师 微信公众号:董晶看法(ID: familylawdongjing)

近日,徐州国土资源局官网公布一条重磅消息:自2017年9月1日起主城区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现将所涉事项公告如下: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官方称此做法是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

一方单独买房,一方单独卖房,自己家房被卖了都不知道?

因为新规出台后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某日再偷偷卖房,也就是说可能会出现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家有几套房,并且自己家房被卖了都不知道的情况。

“就如同夫妻其中一方到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然后在卡里存钱,无论是存钱或取钱,银行也没有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且银行卡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

针对新规董晶律师建议:

1、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利记得及时变更,房产证书及时加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权利人应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据说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开通了查询功能,即是说,夫妻双方可直接查询对方名下所登记的不动产情况,夫妻间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的记载。

2、 万一房产被转移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来得及加名,也有你的份额,房产的变更在不动产权局都有备案和流水可供调取和查询。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是对转移财产的救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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