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战狼官微称部分影院偷票房,偷票房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战狼II》海报)

《战狼2》吴京执导的一部军事题材电影。正处在人生低谷的冷锋(吴京饰),无意中卷入了一场非洲国家的叛乱。本可安全撤离的他,只身冒险冲回沦陷区,带领被困的同胞和难民们向邻国大逃亡。自7月27日上映以来,该影片的上座率和票房一路飙升,并很快打破华语影史的多项纪录,正式迈入15亿票房大关。

(“3D电影战狼”官方微信截图)

近日,“3D电影战狼”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不断有观众举报盗版和偷票情况。根据微博展示的电影票,部分影城的电影票为手工填写。

(网友在官微下的留言)

广大网友纷纷在“3D电影战狼”官方微博下的留言,“偷人家用命拍戏赚来的钱,黑心黑透了……”,声讨某些院线。

(网络配图)

一部影片的票房收入至少由电影投资方、发行方以及院线方几方分账。

投资方为就电影制作投资的一方。最终,电影作品的版权及相关收益、周边权益等都归投资方所有。票房分账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

(网络配图)

电影制作完成后,还需要发行方去做电影放映的准备工作(如投资方没有发行业务,会委托其他发行公司)。

具体工作比如做影片拷贝、排档期、寄发拷贝、前期宣传以及广告、就分帐比例与院线方谈判并签订合同。投资方应将票房收入的约定比例作为代理费,支付给发行方。

(网络配图)

院线方是各个影城的管理公司,并安排旗下影城放映上线影片。影片放映完成后,先行扣除税费,各方再就票房收入依照约定比例分账。

影城如采用手写电影票、两套系统票(实时卖票和控制报账两套独立系统)等方式,可以达到把影片的票房降低,提高影城收益的目的。这就是俗称的“偷票房”。“偷票房”行为肯定损害了投资方、发行方的利益。

(《战狼II》电影海报)

如放映《战狼II》的相关影城的手写电影票收入没有计入正式的票房收入,极有可能构成“偷票房”行为,属于违背商业诚信的行为,损害了投资方、发行方的利益,还可能违反了与发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

文|长沙傅勇律师(网易号:律意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