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能产生感官愉悦、精神刺激,但是它挑战禁忌,伤风败俗。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那么中国古代的女性要是有了外遇会受到怎么样的惩罚呢?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我国对于出轨一直是有不轻的惩罚。但是大致上有一个U字形的趋势,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已经出现轻罪化的倾向,如《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但从元代起,通奸又开始变得非常危险,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妇女“去衣受杖”,即剥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还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杀死无罪,如《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关于惩罚的器具,几千年的封建制度,衍生了特殊时代的文化。古代对偷-情女子的惩罚相当严厉,这些刑具不言而喻。木驴、烙铁、牛筋鞭子、指枷、贞节带等 一些些令人胆寒的刑具,对出轨女子实施残酷的刑罚,让人汗颜。我们研究史料,目的在于以古鉴今。抛开封建律法的层面不谈,这体现出了古代对女子出轨的深恶痛绝,一女终身只嫁一夫的观念诠释着女人对爱情的忠贞,这些是值得我们颂扬和传承的。

时过境迁,在当今男女平等的社会,女尊男卑的现象屡见不鲜。追求个性和自由被人们津津乐道,不再拘泥于固定的婚姻规则,女人对待情感有着多元化的认识。出轨一词不再有那么浓重的贬义色彩,甚至被认为是一种追求个人幸福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