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优惠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优惠办理:

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当月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复印件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复印件

下列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

(1)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及复印件报送条件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复印件报送条件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