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12名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荣立“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很难让人想象,这样的一家法院,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致使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此作为其中一个理由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要求撤销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顾学毅在给红薯新闻的投诉材料中称,张家港当地政府通过左右评估公司,用无效的评估报告,把他市值3000多万的楼房才给评了1000来万。他拒签拆迁补偿协议后,政府便强拆,又通过违法行政裁决确认拆迁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他起诉到法院,两级法院又枉法裁判。
法院违法帮住建局取证
提出再审申请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叫顾学毅。他有三层楼房,地处张家港市区中心黄金地段,房产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是585.57平方米,用途为“非居住”。此栋楼房他用来经营药店,生意一直很好。
由于市政府实施小城河整体改造项目建设,这栋楼房被划入拆迁范围。2009年4月,拆迁人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单方面确定张家港市吉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评估公司)为该范围房屋的拆迁评估机构。
吉安评估公司出具了两份编号一样内容不同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一份按总建筑面积585.57平方米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11224189元,该报告未向顾学毅送达。另一份按总建筑面积568.57平方米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11096145元,该报告向顾学毅进行了送达。
“我收到评估报告后发现,不仅我的楼房建筑面积是按568.57平方米进行评估的,而且给的评估价极低,总价只有1109.61万元,其中二层和三层每平方米才合7500多元。”顾学毅对红薯新闻说,当时他的楼房对面不远处的门市房180平方米都要卖2000多万元,而自己近600平方米的商业房其中还有160多平方米的一层门市房总共评估价还买不上对面半间。
顾学毅对红薯新闻说,于是,他自己当时就委托了一家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出的房屋价值是3020.84万元。
顾学毅从张家港市法院的案卷里找到了一张吉安评估公司2009年10月23日制作的《商务新村镇南桥东幢拆迁评估公示表》给红薯新闻看,该表中7家拆迁户房屋的评估单价每平方米是两万六千多元。
顾学毅解释说,南桥东幢的房子是建在小城河上面的,有一层的,也有两层的,都是居民住房,位置远不如他的三层商业楼,他自己在那里也有一套两层住房,当时的补偿单价是一层两万六千多、二层折合一万七八千。
由于顾学毅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2010年3月5日,土储中心向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申请行政裁决。3月20日,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依据土储中心提交的估价报告确定了顾学毅的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为11224189元。
2010年10月11日,顾学毅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张家港市法院委托苏州市明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5月15日苏州市明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评估价值为11387524元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2012年5月29日,张家港市法院判决驳回顾学毅的诉讼请求。
顾学毅依法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所依据的估价报告未向顾学毅送达,顾学毅无法行使相关权利,故住建局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确定缺乏依据,据此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不具有合法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因此,张家港市法院委托重新评估形成的估价报告不能作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合法的依据。2013年8月26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以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主要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判决住建局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
住建局违法重新立案并裁决
2013年10月28日,住建局依据苏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重新立案受理了土储中心的裁决申请,2014年10月21日,依据时过四年吉安评估公司才向顾学毅送达的之前没有给他送达的那份估价报告,裁决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仍然为11224189元。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完颜德建在接受红薯新闻咨询时指出,住建局依据苏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重新立案受理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更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他认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住建局应该依法行政,而不是依法院的判决。尽管法院判决让住建局重新作出裁决,但肯定不是让住建局违法作出裁决,所以,住建局仍应该依法裁决。
完颜德建解释说,根据建设部2003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因为顾学毅的楼房早在2010年7月已被强拆,并且强拆时《拆迁许可证》已经过期两个多月,所以住建局依法不应该重新立案受理裁决。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但是,住建局在违法立案受理了裁决后,对土储中心提交的时过四年才向顾学毅送达的吉安评估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根本不进行审核。
北京市一位房地产估价师在接受红薯新闻咨询时指出,吉安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以及出具的估价报告存在多处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地方:估价报告中没有证据表明估价人员进行了实地查勘;估价报告显示只应用了一种评估方法进行测算;估价报告不完整,没有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等内容;估价报告没有估价师的签名;估价报告在楼房灭失后送达被拆迁人,剥夺了被拆迁人重新评估寻求救济的权利;评估人员没有市场调查,评估报告所依据的市场平均租金没有来源;评估报告出具四年后才送达被拆迁人,已超过其标明的应用有效期6个月。
2017年7月25日,吉安评估公司负责人顾建锋对红薯新闻说,估价师现场查勘中拍摄的照片等资料不在评估公司保存,估价师对周边进行市场调研的原始资料也已经遗失,关于估价师签名的问题,2011年之前在张家港市没有要求。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更是明确规定:“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完颜德建律师认为,据此就可以认定吉安评估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因为没有估价师的签字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红薯新闻采访中了解到,张家港市一位匿名官员曾向媒体透露,吉安评估公司的估价师和市财政局的领导都曾告诉他,是市里某领导让估价师出具这样的估价报告的。
法官审案该回避却不回避
顾学毅不满住建局2014年10月21日重新作出的裁决,再次起诉到张家港市法院,要求撤销住建局的裁决。
顾学毅介绍说,在张家港市法院开庭时,他发现审判长孙国忠和审判员陈晓红早在2010年他第一次起诉住建局的案件中就是审判长和审判员,于是,他提出回避申请,这两个法官才被换下来。
顾学毅告诉记者,在上次有孙国忠、陈晓红及另一个审判员秦兴贤组成的的合议庭竟然为证明住建局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而违法委托苏州市明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估价司法鉴定。
该评估公司对顾学毅的楼房给出的估价总值是11387524元。该评估公司的估价师告诉顾学毅,是张家港市政府的领导要求他估价结果要与吉安评估公司的差不多。但他估价的主要依据房屋年租金是140多万元,照此计算,估价结果应该是3500多万元。他对顾学毅说,这个依据在评估报告的技术报告部分有说明。
但是,张家港市法院送给顾学毅的估价报告里面却没有技术报告部分。顾学毅多次要求法院提供,法院始终不给他。今年初,顾学毅到张家港市法院查阅案卷,发现这份技术报告部分,法院没有放进卷里。于是,他就找到院长徐建东索要。徐建东对他说,需要请示市领导。
“张家港市法院故意隐藏证据,连向我提供案卷中应该有的证据材料,张家港市法院都需要请示市领导,张家港市法院还能依法独立并公正审判我的案件吗?”顾学毅对记者说。
2015年4月15日,张家港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顾学毅的诉讼请求。2016年9月23日,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顾学毅的上诉,维持原判。
完颜德建律师认为,因为顾学毅的房屋在住建局2013年10月28日重新立案受理裁决前早已被拆除、吉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住建局的裁决是不合法的。张家港市法院和苏州市中级法院只要依法对张家港市住建局裁决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吉安评估公司作出的估价报告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就不会错误地作出判决。
顾学毅对红薯新闻说,他最近还发现苏州市中级法院2013年审理时的合议庭成员有代理审判员倪志钧,2016年的合议庭成员也有代理审判员倪志钧。
红薯新闻翻阅苏州市中级法院2013年和2016年作出的两份终审判决书,果然看到上面落款处都有代理审判员倪志钧的名字。
对此,完颜德建律师指出,这是一个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因为法律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017年7月25日,在张家港市法院,办公室林主任告诉红薯新闻,该案的审判长顾海斌是法院的副院长,顾海斌表示,法官的意见都在判决书里面了,不再接受采访。
7月26日,在苏州市中级法院,作为合议庭成员、担任审判长的法官孙琳阳,在电话中对红薯新闻说,她只是挂名,让红薯新闻不要找她。
顾学毅认为张家港市法院和苏州市中级法院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他对记者说,两级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苏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依法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是严重的诉讼程序违法,所以,他已经委托律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郑荣昌 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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