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怎么来的?

双规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党内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双规只能针对中共党员。

"双规"出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请注意加粗的"要求"二字。为什么是要求呢?因为纪委的双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就像考试禁止作弊那样,作弊取消成绩,但你可以作弊,只是后果自负。因此双规的强制并不是真的强制,办案对象是有权拒绝的。而拒绝的后果想必你也猜到了,当然是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综上,双规的本质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

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还真就没有有效的调查办法了。

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调动的资源、人脉、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绝开来,不要说深入调查,就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

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极大地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及时,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串供、外逃等。

"两规"与"两指"有何区别?

很多人有疑问,你不是说双规只适用于党员么,为什么我听说很多非党员也被双规了?

双规,内部叫法是叫"两规"。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

请注意,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被《行政监察法》中"两指"所代替。

纪委实施的"两规"则出自于1994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目前,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因而普通人很难区分"两规"和"两指"措施。虽然两者在形式上相似,但"两规"和"两指"是有本质区别的。

"两规"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由纪委执行,本质上是一种党内调查措施,适用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

而"两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由监察机关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调查措施,适用于行政监察对象。

"两规"和"两指"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而是非常慎重的。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4号),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2)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中纪发[2001]15号),"两规"措施适用条件新增一项:

(3)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同时并明确规定,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综上,"两规"只适用于中共党员,"两指"适用于非党员。两者形式上相似,但有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