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以案说法一

一、关键词

刑事 严重超载 危险驾驶罪

二、裁判要旨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案情简介

被告人臧俊于2011年9月与仪征市某幼儿园达成协议,用其所有的中巴车从事校车业务,负责接送15名幼儿上学和回家。因校车核载9人,平日均分两批接送。2015年12月7日,臧俊为了提前赶回家送生病的母亲到医院诊疗,便一次性接载幼儿园学生15人及随车教师1人,在沿仪征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中江路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左转弯时,因注意力不够集中,疏于观察路口其它来车,与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被告人臧俊右髌骨骨折,乘坐校车的15名幼儿园学生及随车教师均未受伤。仪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臧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四、争议焦点

被告人臧俊驾驶校车严重超载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五、裁判观点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苏10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臧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臧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臧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臧俊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六、律师建议

洛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危险驾驶罪是2015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以下通过几个问题全面解读涉及从事校车、客车运输司机构成本罪的相关规定。

什么情况下危险驾驶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指挥司机超载是否构成本罪?

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情形属于严重超载、严重超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项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对驾驶人扣12分,并处罚款。

因此,如果超速50%以下、超载人数20%以下肯定是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严重超载、超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否则此种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基层法院将无法可依。

七、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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