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四、受理机关
(一)杭州市车管所;
(二)各县级车管所(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外)。
五、决定机关
(一)市车管所;(二)各县级车管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八、禁止性条件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改变车身颜色: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车身颜色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5、车辆;
6、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供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涉及广告车身颜色变更须先到城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更换发动机: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发动机号拓印膜);
4、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车辆;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8、更换发动机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更换车身车架: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
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5、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非免检车型);
7、车辆;
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五)变更使用性质: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6、车辆;
7、《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小客车车辆使用性质由营运变更为非营运);
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申请或退出预约出租客运使用性质的,无须查验车辆)。
(六)所有人住所迁出辖区: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转入地暂住的内地居民,需提供转入地的居住暂住证明);
3、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5、车辆;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该业务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同时应确保车辆符合转入地环保排放标准)。
(七)共同所有人变更(夫妻间车辆变更):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3、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为小客车的,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且变更后所有人即转入方名下无小客车)。
(八)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备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九)发动机号码变更备案: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行驶证原件、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5、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还需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十)机动车转入: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原机动车档案;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6、《浙江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仅限车辆所有人属于纳入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单位);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8、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10、车辆;
11、《杭州市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车辆为小客车的)。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945680或96345;
办公地址:详见附录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改变车身颜色
1、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2、业务受理;
3、缴费;
4、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更换发动机
1、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
2、车辆开至受理点拍摄照片并查验;
3、业务受理;
4、缴费;
5、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三)更换车身车架
1、车辆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3、业务受理;
4、缴费;
5、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1、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需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业务受理;
3、缴费;
4、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五)变更使用性质
1、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2、业务受理;
3、缴费;
4、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六)所有人住所迁出辖区
1、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2、业务受理;
3、缴费;
4、现场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临时号牌,相应时间内领取机动车档案,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七)共同所有人变更(夫妻间车辆变更)
1、业务受理;
2、缴费;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八)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备案
1、业务受理;
2、缴费;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九)发动机号码变更备案
1、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发动机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经查验岗查验无被凿改嫌疑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
2、业务受理;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机动车转入
1、携带机动车档案并将车辆开至受理点查验;
2、业务受理;
3、缴费;
4、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号牌、检验合格标志(选择邮寄号牌的,由牌照制作中心邮寄号牌,邮费到付;选择号牌自取的,在10个工作日后,凭缴费发票及临时号牌至受理点领取;进口摩托车号牌在各县级车管所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浙价费(2006)73号;
收费项目: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2、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
3、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4、摩托车号牌:70元/副;
5、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6、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十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档案。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8945680或96345。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8945680。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附录3。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8945680或9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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