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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飞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如须转载,请与我们联系并获得作者本人的许可。

主要内容:

一、事前如何预防风险

二、事中如何应对纠纷

三、事后如何选择机制

如何高效兑现债权?

最高是成功预防风险——“不战而屈人之兵”。

其次是及时正确应对——避免损失扩大。

最后是选择适当机制——尽可能挽回损失。

一、事前如何预防风险

债,根据发生根据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往往事发突然,只能紧急应对和适当选择;但数量不多。数量最多的债,是合同之债,即基于合同或约定产生的债,是可以事前预防的:

1、表面调查对方的基本信息

如个人身份证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等,并保存好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不配合调查。

2、深入调查对方的信用信息

如性格特征、他人评价、员工福利、征信系统、纳税情况、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现状,预先评估风险,谨慎签订合同。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论语.为政》

3、详细调查担保物所有权及他项权信息

1) 查清共有人(包括夫妻)情况,须共有人共同担保。

2)查清担保物有无租赁,明确事后租赁必须征得同意。

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未明确债务性质的,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程序中不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得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4、准确评估担保物价值,并办妥担保手续

【案例】离奇的高估值案

债务人2012年贷款1.3亿元。贷款担保物——G省某酒店,当年4月23日贷款前估值1.9300亿多元。而立案执行后,房价一直疯长了五年后的估值仅有8500万元。

金融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

5、请求地税部门核查对方欠税、退税情况

如果地税部门不予提供或未全面提供的,则欠税未必优先于抵押、质押权受偿。税收滞纳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9号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如果债务人有应退而未退的税款,虽然不得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其应退税款;但是,可以核实并冻结特定的退税帐户。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1号

6、信用借贷等须谨慎

【案例】稀奇的信用贷案

债务人无存款、房产、车辆,无担保贷款4000万元。立案执行后,仍未发现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转让资产包后,收包人发现了债务人价值5000多万元的股权。

7、约定履行合同及解决纠纷的联系地址,避免“送达难”

【明确约定】

一旦发生地址变化,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否则,原地址仍视为确认地址。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8、约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最高法院、司法部、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注意】

1)当事人不能在债权文书中约定执行管辖法院,公证机关也不能在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确认当事人对有关执行管辖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暴力抗法案的复函》(2002)执监字第262号

2)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明确逾期履约而不配合公证机关审查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违约责任,提高出具强制执行公证的几率。

9、约定仲裁

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 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以聘请任何人士为仲裁代理人等。

二、 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中有各个领域专家,对所争议问题可以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三、 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四、 一裁终局。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可以二审和申请再审,程序简单。

五、 广泛的执行力。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注意】

1)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选择管辖,从而使本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执行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

2)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3)申请执行人不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6)8号

二、事中如何应对纠纷

1、与自然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应要求其配偶署名

防止对方违约后,在诉讼过程中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而使债权人陷于举证困境。保证合同如要求配偶承担清偿责任,必须在订立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时要求配偶一方作为共同保证人,否则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与小企业法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尽可能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

与公司法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审查公司章程,要求对方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证责任期间

债务到期后,如主债务人违约,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便于取证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逾期主张则保证责任免除。应注意抵押担保并非没有权利期限,抵押权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谨慎使用新的担保手段

1)抵押权为担保之王,应作为首选担保手段。不动产抵押应及时办理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应及时转为不动产登记,否则不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如非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保,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如起诉要求抵押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可得到法院支持;

2)接受应收账款出质,除办理质押登记外,应对出质债权真实性进行详细摸查,并与债务人、次债务人共同订立三方质押合同,明确约定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防止事后次债务人以债务真实性、已向债务人清偿等理由提出抗辩;

3)接受定期存单质押,应在存款银行进行核押,防止债务人以存单遗失为由向存款银行申请挂失并转移存款;

4)让与担保目前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理论争议较大,应慎重使用,确需使用时,应约定清算条款,以避免被判定为流质条款而沦为无效合同,同时,应采用必要的公示手段,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5、及时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变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54、55条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依法行使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6条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7条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68条

7、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及时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条

8、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及时行使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74、75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4条

10、对方明示或默示预期违约的,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

11、发现债务人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按揭贷款本息或其他债务,或出现财产异动等迹象时,务必提高警惕,密切关注,正确应对

如设定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财产被查封、冻结后,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增加新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6条

如果诉讼,切勿遗漏当事人。如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被告配偶、担保人、财物实际使用人等。

12、如果仲裁或诉讼,申请足额财产保全、甚至诉前保全,以免日后裁判调解等难以执行

保全标的,勿忘利息(并考虑裁判生效需要的时间)、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上,执行时还有额外的执行费、迟延履行金、评估(拍卖)费及其他实际执行费等;

财物变现,很可能需要降价,甚至低至评估价的60%;

不可分的房屋或机械设备等,允许“超标的”保全;

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可以申请用现金、存款或其他足额价值的财产进行置换。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1)债务人是法人的普通债权,执行时按照财产保全的先后顺序清偿。

【分配原则重大变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

2)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尽管现有规定申请人没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多有实惠(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讨论普通债权分配方案时,主动要求多分5%-10%,其他债权人大多能理解其贡献而予以认可)。

——强制执行法草案(六)第212条,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优先“2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七)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规定》第九条

4)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条

5)发现债务人财产和下落的点滴经验和启示:

(1)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顺藤摸瓜——千里外送货单曝露失踪“大奔驰”的威海案。

(2)关注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人员如财务——存折“偷龙转凤”的南海案。

(3)没有房产、存款、车辆,却有价值5000多万元股权的4000万元信用贷案。

不能忽视:个人性格、紧密亲友、合作单位、企业报表、纳税退税、投资、债权、著作权、商标、专利、承包权、租赁权、特种经营许可权、保险、保证金,等等。

6)冻结债务人股权后,究竟应不应该同意其公司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冻结情况下能否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答复》 (2013)执他字第12号

选择性适用,不必教条主义。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坚持“有利”原则,趋“利”避“害”。

7)债务人投资开办企业法人的资金,不得直接作为保全或执行对象。但是,可以保全或执行其投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法(经)函(1991)94号

8)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民诉法》第106、107条

9)行政机关作担保人或直接作债务人须谨慎——财政资金不得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10)调解、公证、仲裁、判决等,不得将已经抵押或查封的财产确权给“他项权”之外的人。

——《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执他字第9号

11)双方协商同意以房抵债的调解书,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未必协助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法明传(2013)359号

12)调解、公证、仲裁、判决等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具体。否则,可能不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3条

——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申诉案》

编辑:L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