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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网络流传着一份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引发网民关注。
许多网友@法律学堂,更有人直言宁乡县没有法制办。对这样的声明,我当然认为是法治的悲哀。但我更感到欣慰的是,大家认为这与宁乡没有法制办有关。
法制办对一个政府来说真的太重要了。
果然不出所料,8月24日上午,宁乡县已经叫停涉融资担保函,将立即收回此函,同时向社会各界表达诚挚歉意。
真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我们看到这份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称:“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必须全面改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据此,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公司融资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其承诺、担保事项及行为无效。请持有声明中涉及到的相关担保函、承诺函的单位,依法依规将担保函、承诺函按原渠道退回。”
这样的文件当然是违法的。
但这个责任不能只怪宁乡县政府,其实各级政府都犯过类似的错误。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发布,明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这与宁乡县政府的作法何其相似。
但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国务院的通知相信是有所指的。
8月24日上午,宁乡县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媒体播出了一份通告。通告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之处,既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要求,更没有说明县人民政府同时采取的系列配套落实措施,严重误导了社会舆论。决定立即收回此函,向社会各界表达诚挚歉意,并表示,宁乡县人民政府将全面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宁乡实际,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融资担保问题,着力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全力防范金融风险。
许多人对此事的观点是认为:宁乡县没有法制办。
这当然是诸位网友对法制办的厚爱,认为有了法制办的把关就不会有这种文件出台。
身为一个县级法制办主任,我对网民的这种厚爱深为感动,因为这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大家认为有了法制办就不会有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出现。
可以想像的是:
一是这种文件确实没有经过法制办审查。这也不是不可能,尽管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五步曲要求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程序。但规定与现实有一定差距,是否经过法制办审查那与领导对法治的认知是有直接关系。
但愿这份文件没有经过法制办,因为这可以作为法制办免责的理由。
二是文件经过了法制办,法制办提出了反对意见,但领导坚决要求出台。这也是法制办工作的常态,也算是法制人最后的一丝遮羞布。
三是文件经过了法制办,法制办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最终文件出台。这也有两种可能,一是法制办能力有限,没有审查出文件违法性,另一种可能是审查出违法性了,但法制办主任出于个人升迁或者个人利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这也是法制办工作的常态,这更是法制办主任的悲哀之处,也是法制办的可悲之处。
我们从网页搜索中看到,2014年的宁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下设综合科、行政复议应诉科、合同管理科3个科室,各科室职责明确,共同参与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为政府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等法律服务,当年尚未聘请政府法律顾问。
我深信,这份通知的作出与宁乡的主要负责人意愿是直接相关的,但为何公众将板子打在法制办身上?
那是因为公众对法制办的信任,作为法制人,我们不可懈怠啊。
法制人,奔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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