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报讯(记者 张冬梅)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家里一人患重病住院就意味着丧失两个劳动力。如果医疗费用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话,这个家庭将一夜之间因病致贫。但是好消息是,现在我区贫困人口、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也都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畴,符合条件的可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目前,该政策已在我区全面实施。

8月30日,新疆晨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此次由新疆民政厅、财政厅等六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简单说就是要将全疆的贫困人口纳入到救助范围内,与此前相比较来说,如今的救助范围更广了。另外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新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不仅救助范围扩大,而且救助比例也有所提高,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南疆四地州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

据了解,目前,医疗救助已同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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