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跳楼身亡”,9月的一个悲剧事件。
产房向来是生命诞生的地方,这次却成了消逝之地,不免让人心生唏嘘。
律sir虽然是未婚公民,也一直在关注着事情的发展及其背后道德与法律的考量。从自身经历来说,我有位小姨是妇产科主任,小时候经常跟她到医院去,见证过产房外家属迎接新生命的喜悦,也看到过人体标本保存瓶里各个阶段的婴儿尸体,那种心理感受大概是两种心情的极端。 而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前一分钟还是对新生命的无限期待,而后一秒则是一尸两命的无尽悲痛。
很多媒体自媒体在事实尚未清晰之前匆匆发文,甚至有的不负责任的挑动大众情绪。在朋友圈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篇篇:《难产孕妇跳楼身亡:不到怀孕生孩子,都不知道自己嫁的是人还是狗》《难产孕妇跳楼身亡:生孩子时男人的冷漠有多可怕?》《产妇跳楼深度分析—你的命捏在谁手里?》.....
在一篇篇“热文”下,舆论似乎一边倒。
甚至有人担忧:这次孕妇难产事件又会让多少女性不敢生孩子?
罗生门:孕妇跳楼身亡事件的时间线
8月31日,陕西一名待产孕妇从5楼坠下身亡。
9月3日,媒体开始关注此事,报道中称,产妇曾多次喊疼想剖腹产,院方声明也表示曾3次建议剖腹产,但均被家属拒绝。
9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
9月5日,媒体以“家属:曾两次主动提出剖腹产”再次聚焦此事件,而随后“医院回应:产妇给家属下跪求剖腹”。
9月6日,院方再次发表声明(编注:详今日第三条推文),称产妇曾下跪,家属签字证据拒绝剖腹产,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有监控证明“那女孩跪求剖腹”并公布了监控截屏。
随后,家属方表示,监控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丈夫都答应了,只是医院未予采纳。
目前,双方就“谁拒绝了剖腹产”各执一词,
这起悲剧也演变成一起罗生门事件,
在双方一次次发声下,
网络舆论也似乎倒来倒去。
道德的归道德,
法律的归法律。
法律面前,
对的就是对的,
错的就是错的。
用证据说话,
而不是看谁的呼声高。
我很喜欢焦点访谈的slogan:“用事实说话”。
目前,卫生部门已介入调查,
相信也会有一个事实真相给大家。
签了授权书,医院就不负法律责任吗?
在此前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关于此事的初步分析推文下,有读者留言:
“我不懂法律,想单纯的从道理上问一下。那个丈夫拒绝手术,导致胎死腹中的。医院的赔偿是给了谁?丈夫拒绝手术,致使妻子身亡,不需要向女方父母赔偿吗?总不会是丈夫拒绝手术,妻儿死亡,最后从医院那里收到赔偿金吧?事实上,人的生命只有自己有资格做主,所以是不是签字权应当交给产妇自己?”
对于签字授权书的问题,该事件中医院的回应是: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授权书》属于法律上格式条款,体现的是一种代理行为。关于代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不代就放弃了权利,治疗过程中的选择权也应当由被代理人及其受托人共同决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出现“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情形时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并且,从授权书的设立原因之一来看也是最后由患者及其授权委托人对治疗方法做出合理选择,并不能排除患者本人的意愿。在被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其意愿。
很多人在分析此事时援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但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则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此外,《母婴保健法》也赋予了孕妇选择分娩的权利。在生小孩时,孕妇有权自主选择分娩方式,既可以选择顺产,也可以选择剖腹产。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在签订了授权书的情况下,当孕妇与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让双方统一意见,如果意见无法统一时,应当尊重孕妇本人的意见,在其具备相应的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可随时撤销医疗决定的代理委托。家属的知情权和医生的建议权,都不应抵挡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医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分娩方式最终的决定权在清醒着的孕妇手里。从这一点来看,医院的委托书不能完全避免自己的责任。
最后,从法理人情上综合考量,对于最生孩子该听谁的,一位法官在有关妇女生育权案件中的表述值得参考: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的,所以无论是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还是保护身心健康的角度,赋予女性生育的最后支配权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而这个事件当中,网友看到的则是:
“除了产妇本人,谁都可以决定她的命运。”
一位准妈妈的剖腹产意愿,不幸成为遗愿。
最后,还是那句话:
生命至上。
同时,请不要把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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