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在恋爱时,

会互相赠送礼物,

本是很美好的纪念,

分手后却因此反目成仇?

连赠送的财物都

成为了纠纷的源头?

小伙谈恋爱不成,竟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去年说起,林某在办理某银行信用卡时,结识了业务员李某,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谈恋爱时总会有一系列花销,林某也不例外。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称生活困难,于是林某为李某支付了百元左右的电话费、打车费。此外,为办理信用卡,林某曾转给李某24元车费;在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林某给李某支付了1000元。

但这段感情十分短暂。有一次,李某再次向林某索要100元充值公交车卡,林某拒绝了,于是两人矛盾爆发,李某不愿再与林某交往,两人关系破裂。

分手本应好聚好散,

没想到却惹上官司?

林某认为,李某对这段感情动机不纯,多次向自己讨要钱财,带有欺骗性质,而自己是以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前提下才给的1000元。林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感情上的欺骗,李某没有任何理由占有自己的1000元,应构成不当得利,而银行承诺办理信用卡免费,李某却收取了24元的费用,应连带清偿该笔款项。

后来,林某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渠道,持续向李某讨要这两笔款项,李某还曾因此报警处理。

去年11月,林某将李某及其供职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02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银行则对其中24元的办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没有到庭答辩。银行辩称,林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骗取24元办卡,银行也从未授意李某骗取林某的办卡费用,这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与工作事务无关。

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林某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李某、银行应返还款项,须举证证明涉案款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林某结识李某后,为追求李某,应其要求代付了电话费、打车费,到后期两人发生性关系,林某听到李某生活困难而给付李某1000元,资助其生活。林某以上行为应为赠与,并非不当得利,故不支持李某应返还钱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

因林某未能证明24元费用属办信用卡产生的费用,也不能证明银行收取了24元,故不支持林某要求返还24元的请求,判决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林某提出上诉,案件将于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划重点!

"赠与"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快跟南法君了解下咯!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就目前的法律而言,不附条件的赠与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不当得利却是需要返还的。

那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彩礼),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又长姿势了没?

对于这种事呢,

南法君只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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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礼物,

分手后,

您会要求返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