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祖传文物可以收藏拍卖,地下出土的文物和矿藏都归国家所有。那么,如果这东西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该归谁呢?
近日,新疆/阿勒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双方争夺的物品,就是图片上这名男子双手按着的石头。这块石头是一块陨石,有17吨重,是中国第二、世界第四重的陨石。
它是1986年,一位牧民在自家草场放牧时发现的。发现之后,牧民就上报给当地政府,村委会以及镇政府当时决定,让这家人继续看管陨石。
2011年,阿勒泰市政府将这块陨石拉走,政府部门的依据是:“根据《物权法》,森林、山岭、草原、皇帝、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注意,这里面有个“等”字,而陨石也属于自然资源,所以应该归国家。
可那户牧民不同意,他们说:“陨石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能算自然资源,另外它也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所以《物权法》不适用。”之前,牧民一家两次起诉都被法院驳回。后来申诉到高院,案子被发回重审。
这次,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并没有当庭宣判。有媒体呼吁:法律应该尽快做出规定,明确陨石的归属问题。否则,谁也说不清归谁,反而便宜了地下黑市。之前就有陨石被贩卖,甚至流失国外。
不管这起案子怎么判,希望结果能够促进对陨石的保护。
怎么办"?
不少网友都开过玩笑,说只要有人发现了什么宝贝,肯定国家就拿去了,给个500块钱加一面锦旗就算完了。可问题是,这东西在个人手里真的好嘛?
有报道就说过,早在2000年,新疆阜康市一居民就曾将自己发现的一块一吨多重的陨石暗中买卖。而5年后,这块陨石被切割数块,出现在了美国市场,由美国人炒成了天价。
如此有科研价值的宝贝,只因为没有交给国家,就如此轻易流转到了外国人手中,这又是咱们想看到的结局吗?
近年来,总有这样的新闻出现在报纸上,某人捡到文物,价值连城,本着一颗爱国的心,主动上交国家,然后文物保护部门为了表彰,给了500元和一面锦旗。
比如2014年10月,陕西丹凤县李某发现战国青铜古剑主动上交,该县文物部门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
不过,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文物归属问题越来越成为焦点问题。与价值连城的文物相比,几百块钱的微薄奖励,难免让人心生不满。
很多时候政府会花费巨资去购买海外流失的文物,而主动上交文物只得到少得可怜奖励,心理会有些不平衡。
那么,个人发现的文物都必须交给国家吗?到底给多少奖励合适?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山上、田地、湖泊等出土的文物毫无疑问属于国家。
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挖出或者捡到的文物,一定需要上缴国家,但是重要文物除外,其中详细列明了可能触犯刑法的一些损坏文物的行为。
至于上交国家的文物,给多少钱,这个也没有明文规定,只是约定俗成给予一定的奖励。只不过,这确实是一个难题,太少了,无法调动积极性,多的话,钱不知从哪里来。
所以,一般约定俗成,给几百块钱意思意思。
有专家建议,政府应该制定相应具体的奖励标准,进行顶层设计,制定详细的奖励办法,比如一级文物奖励多少、一般文物奖励多少,这样基层工作人员方便操作。
奖励的资金主要还是由政府出资,文物保护部门按照文物的等级和艺术、历史等研究价值,参考市场价格进行鉴定,按市场价格的百分比去奖励,比如可以奖励5%或者10%。
综合自谈古说今、超级新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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