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失主发现,追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其中,大巴车因急刹车,导致2名老人没站稳跌骨折受伤医疗费较大。 这样的事故中,责任有多方,怎么判定?

首先要准确的区分在整个案例里面有几个主动的行为存在,应该是三个,分别是失主追小偷 小偷闯红灯和大巴司机紧急刹车。

失主追小偷的行为,在法律上认定属于正当防卫,这里有两个关键细节,一是失主追小偷采取的是那一种方式,如果是徒步追赶,一般来说不涉及正当防卫的尺度问题,但是如果失主是驾车追赶驾车逃窜的小偷,那么就有尺度问题,因为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竟驶,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构成危险驾驶罪,个人财产权益和公共安全相比,后者更需得到严格的保护,即便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也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第二个关键细节是事故发生前失主和小偷的接触问题,要看小偷闯红灯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假如是被失主推了出去或者驾车撞了出去,那么失主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而如果是小偷自己主动闯红灯,不管是徒步还是驾车,失主都是无责的。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必须同时把握行为和尺度这两个标准,超出必要尺度的正当防卫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失主的行为依法合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是无需承担对小偷身亡的赔偿责任的

而第二个行为是小偷闯红灯,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这是一个交通事故,小偷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那么也要看大巴司机是否存在违反道路通行法规的问题,比如大巴车是否超速行驶,如果大巴司机没有违法,正确的全面描述应当是小偷闯红灯,导致大巴司机来不及躲闪引发的事故,对于大巴司机来说突然有人闯红灯是无法预见到的情况,这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抗力,大巴司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撞死了小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面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要承担10%以下的无过错责任,所以依照该规定,大巴司机对于小偷的死亡后果还是需要承担很少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体系,《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体系,机动车承担的10%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责任,由于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有着强势地位,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行人权益,促使机动车驾驶员依法行使,而《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分别承担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实际诉讼中,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由法官自行裁量,理论上来讲,可以降到0,判个1%的赔偿,也是完全可行的。

而第三个行为,司机看到了小偷突然冲到车前,踩刹车的法律性质叫紧急避险,对此《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所以两位老人因司机紧急避险而受伤,应该由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小偷已经死亡,其个人财产依然可以被法院执行用于补偿老人的损失,而如果损失数额较大,小偷的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双方无过错的公平原则,由公交公司对老人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由于该损害结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机共同造成的,作为无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时向二者主张赔偿。

法律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需要平衡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每个人都有其基本人权,即便是小偷,其生命权也是受保护的,在法律分析上最需要避免的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人,把法律判定变成道德否定,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应当是道德判断的基础标准,无视人身基本权利的道德批判,就会变成剥夺人自由的凶器,不要轻易挥舞道德的大棒,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看不惯的东西,但是我们自己,也必然有他人看不惯的一面,这大棒可以被用来敲打别人,也随时会反噬我们自己。

小偷之死,引发的责任判定,笔者是这样看的:

小偷之死 小偷逃跑,急不择路,闯红灯致死,小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小偷必需为其之死负应当承担的责任。

负多大责任 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认定小偷与大巴车司机之间 的交通事故责任(有或无、轻或重),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笔者认为:小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之规定,逃跑急不择路,闯红灯,至少应承担其起交通事故的 50%以上责任;如果大巴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因突发“闯红灯”躲避不及,驾驶员驾驶无误的,则小偷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大巴车司机无责。公安交警部门应作此认定结论。

失主或者群众追小偷,为正当行为,对于起交通事故小偷的死亡不负法律责任。

涉及各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

笔者在前已经作出说明: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事故现场状况,认定小偷与大巴车司机之间 交通事故责任的有无、轻重,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那么应按照公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确定小偷与大巴车司机之间责任承担:

1.如果小偷主要责任、大巴车司机次要责任,则小偷将为其死及车上老人受伤担主要赔偿,大巴车方为小偷死及车上老人受伤担次要赔偿;

2.如果小偷全部责任、大巴车司机无责,则小偷要为其死担90%损失,大巴车方担10%,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人<小偷>与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责依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偷要为大巴车上老人受害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吴律师所讲的各方的赔偿责任,是最终的赔偿责任,即各方最终在事故中的担责状况;

而老人在大巴车上受伤,与大巴车方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运输合同部分之规定,大巴车经营方应保证将车上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个人原因受伤,乘客可以以运输合同关系中运输方有责任安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为由,起诉运输方,运输方没有安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构成违约,运输方应全额承担赔偿乘客受伤损失的违约责任(因营运车辆购买车上人员险等各保险比较齐全)。

大巴车经营方赔付老人伤害损失后,有权利按照死者在其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要求: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大巴车方已垫付的老人伤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