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交警

在蜀黍执勤的过程中

时常会遇到不配合

甚至是阻碍执法的情况

这里,蜀黍再次说明

对于这种行为,

交通警察可以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处以行政拘留

阻碍执法

拒绝配合甚至暴力抗法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警察执法权威的挑战。这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严重的甚至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刑事犯罪。

警示!这些行为都属于阻碍交通执勤执法

案例一

机动车违停 当事人袭击辅警

事发当日上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在镇区绣品街整治违停。

上午10时24分,当事人沈某,驾驶小型机动车进入绣品街,将车辆违章停在绣品街非机动车道并熄火下车。一名辅警立刻上前要求当事人立即驶离。

当事人恶言相向随即掐住该辅警的脖子,该辅警挣脱时又被当事人用木箱击打,导致左前臂受伤,随后当事人又企图袭击该辅警。随后民警和其余辅警立刻上前控制当事人并通知镇湖派出所。后经到场警力果断处置,沈某被带至派出所。经过审查,公安机关对沈某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以下为道路监控拍摄到的视频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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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执法记录仪拍摄到的视频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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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非机动车行驶机动车道 驾驶人辱骂交警

7月18日早高峰执勤期间,北门路萧林路交警在对一辆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该名驾驶员林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不服从交警管理且拒不接受处罚,并不停辱骂交警。

城北中队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扣留,林某用自己手机录下辱骂交警的视频并配了文字,散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城北派出所经过研判成功抓捕该林姓男子。

目前,阻碍交警依法执法的林某,已被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案例三

醉汉逆行剐蹭轿车 拖行交警5米

5月22日下午,城北路昆北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城北交警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刘某驾驶的电动车逆向行驶剐蹭到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当民警欲扣留该电动车时,刘某企图驾车逃离现场,民警被其拖行5米后,才将其拦下。

事后经酒精呼吸测试,刘某达到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标准。刘某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已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

>>>>>以下是其辱骂交警的视频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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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和表现形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

事后,多名嫌疑人表示:自己只是表达不满,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蜀黍在这里非常严肃地告诉大家

在现场处置中,交警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对交警的处罚有异议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交警的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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