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云南涉旅纠纷10大案例,其中尤为典型的玻璃假冒珠宝一案名列其中,法院判决售假方假一赔三。虽然官司赢了,但原告方70多岁老人高某虽然赢了官司却没有等来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天,因高先生年迈体弱,该案二审结束后没多久,高先生就去世了。

据老人的代理律师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主任向芯黎介绍了代理此案的诉讼经历……

高价买到假珠宝

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主任向芯黎介绍,2014年4月,年逾古稀的高先生拿出毕生的积蓄,到昆明景星花鸟市场的珠宝店选购珠宝送给家人,毓恒珠宝店的宋老板向高先生推荐了一种称为“冰翠”的商品。并告诉高先生“冰翠”是一种天然的玻璃。在老板的诱导下,高先生选中了一对手镯和一只戒指,经讨价还价,最终以人民币3.2元成交。

高先生购买这些商品是为送给家人,后来家人越看越觉得不是天然的宝石,一开始高先生不相信,后来提出质疑的人越来越多,高先生自己也开始怀疑。但是高先生觉得毓恒珠宝店的老板应该不会欺骗他,所以带着商品到珠宝店去询问老板,毓恒珠宝店的老板非常明确的告诉高先生,是天然玻璃,还向高先生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明确注明“冰翠”手镯2只,单价人民币1万,2只共计2万;“冰翠”戒指单价人民币12000元,并盖上了毓恒珠宝店的印章,还拍了照片,到复印店打印出来,该老板还在打印出来的照片上注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宋老板签名加盖了珠宝店的印章。高老先生兴高采烈的带着这些东西回家了。但家人还是怀疑,随后陪着高先生到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检验结果为高先生购买的商品全部是玻璃材质。高先生简直不敢相信,非常气愤,就找到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咨询,要依靠法律讨回公道。

历经波折上法庭

接受委托,代理高先生进行索赔,此案的一、二审诉讼均由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主任向芯黎律师等同事代理。

据向芯黎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毓恒珠宝店提出高先生选择的鉴定机构是不知名的鉴定机构,要求提供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同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由于之前的鉴定机构不愿提供营业执照,鉴定人员也不愿出庭。高先生只得找到了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鉴定检验研究院,重新委托这家鉴定机构对问题手镯和戒指作鉴定,结果表明,问题物品依然是玻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毓恒珠宝店认为自己出售给高先生的是天然玻璃,属于天然宝石,而鉴定结论是玻璃。由于问题物品并未特别注明是人造玻璃,所以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后来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作出解释,玻璃有人工玻璃和天然玻璃,如果是天然玻璃就会在鉴定书上注明天然玻璃,如果是人造玻璃,鉴定结论就直接写玻璃,所以珠宝鉴定结论中,写的是玻璃,就指的是人造的而非天然;被告毓恒珠宝店还提出,高先生向法庭出示的物品不是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怎么来证明呢?这的确是本案的难点,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向法庭作出说明,一是冰翠的名称,到本案开庭为止,珠宝鉴定类别中从未有过冰翠一说,鉴定人员也证实目前我国珠宝商品分类中,没有名为“冰翠”的物品,鉴定人员检验的冰翠商品成分全部是人工玻璃。另外,律师还从网络上查询搜索,并下载、打印了大量的资料,这些资料都证明珠宝市场上的冰翠不是天然珠宝商品,同时把这些网站的链接网页也向法庭提供;那么毓恒珠宝店宋先生出示的收据,证明向高先生出售的是冰翠,这说明在出售时被告主观上存在欺诈;其次,再把照片和实物进行对比,人眼看起来是一致的,律师还专门咨询了司法鉴定机构,能不能把照片和实物的一致性作出鉴定,遗憾的是没有鉴定机构能作这样的鉴定,所以只能通过人眼观察;第三,律师提出,消费者要如何证明向法庭出示的商品是被告出售的举证责任,难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用一个录像机不间断的一直录像,说明手里面的商品是从某个商家购买的吗?;第四,如果毓恒珠宝店认为他出售的是天然宝石,那么,他要作出有效抗辩,可以向法庭提供向上一个商家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据,但自始至终,毓恒珠宝店未向法庭提供这样的证据。

赢了官司未获赔偿

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称,其出售的是天然玻璃制品与原告高先生送检的商品不一定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但通过庭审查明,高先生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据,收据上注明是冰翠,且在彩色照片上盖了印章,经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目前我国珠宝商品分类中并无“冰翠”,所以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冰翠手镯和戒指系普通人造玻璃制品,已经达到民事诉讼中的高度概然性标准,确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是普通人工玻璃制品,而非天然宝石,已经构成欺诈。判决被告毓恒珠宝店退还原告货款3.2万元,原告退回被告涉案手镯一对,戒指一只;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选择,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费用的三倍,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6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一审、二审都赢了官司,但执行起来却一波三折,因没有查询到被告名下确切的财产信息,所以到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但是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一定会通过法律手段,还已故的高先生一个公道。

然而,令人心痛的是,高先生并未等到这一天便撒手人寰了!真是至死也不瞑目啊!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这究竟该如何解决是好呢?

稿件来源:云南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