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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一辆侧三轮摩托车违法在中环高架上行驶。

根据举报线索,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高架支队开展调查,现查明:2017年9月14日8时左右,驾驶人姜学材驾驶牌号为浙E59U55的侧三轮摩托车在中环高架内圈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

相关规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铰接式客车;

(四)全挂拖斗车;

(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专项作业车;

(七)带挂车的汽车;

(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当天下午,高架支队通知驾驶人姜学材接受调查,并对其驾驶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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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摩托车驾驶人要了解摩托车出行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预先选择合理线路,

避开禁行区域和禁行路段。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擅自闯入高架道路等禁止通行区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为他人安全着想,万一因擅自“闯禁”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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