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男人只能取一个老婆,其实古代也是一样的,就连君王在内在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与我们想象的好像不一致,不说古代男人是可以三妻四妾吗?可以同时拥有很多女人吗?这些都是我们现在一些想当然的想法。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是完全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
一、妻妾的由来定义
在氏族社会时期,有“媵制”,这就是说一般氏族首领才有资格进行婚姻制度(下面的奴隶、部民虽有女人但那个不是妻)。一般是女人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还有妹妹或者女奴隶,这就属于媵妾,媵妾里面妹妹、侄女什么身份要比女奴隶高这就不说了,这也是最早的妾。
妻妾定义是:“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媚正娶过来,是正室,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叫“聘礼”。“妾”是没有正式婚配,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或者陪嫁人,有些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所以只是侧室、偏房,而纳妾时给于的财物一般称为买妾之资,相当于把人卖了。
二、妻妾制度的发展
在氏族社会一直到奴隶社会的夏、商时期,妻、妾虽然身份地位不一样,但是按照当时“兄位弟袭”制度妻妾之间谁生出来的早谁都有可能继承爵位,所以当时情况下妾身份虽然低微,但是还是可以凭借儿子即位可以使自己身份地位提高。到商帝祖甲制度改革,创立了“周祭之法”,爵位有嫡子继承,无嫡子才按长幼继承,妾的地位及下一代的地位都被大大降低。《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所以随着这个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造成在古代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但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只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算主子。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首先,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如《红楼梦》中,贾政之妾赵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连稍有脸面的丫环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里。赵姨娘的亲生女儿探春并不认她为母亲,也不认生母的弟弟为舅舅,她只认贾政的正妻王夫人为母亲。母女应有的生身血缘关系在宗法制的道德规范下成为主奴关系了。对于妾来说,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于嫡庶之分甚严,妾的地位低下,即使正妻去世后,她也没有资格成为妻子。
三、妻妾制度的影响
妻妾制度,发展到后来其实也成了男人自己的紧箍咒。迫于嫡庶、卑贱之分,他们只能眼看着所爱的女人遭殃而无能为力。也把不把女人当人,虽然妻妾身份地位不一样,发展到后来其实也没有把她们当人看,也没有把男人当人。用现在眼光看确实很风光耀眼。其实事实也并非如此,首先,当然是妻妾间、嫡庶儿女间,不能够和平相处。都是生而为女人,都是生而为父亲的儿女,凭什么姬妾和庶子女就要低正室一等?他们能够甘心吗?于是夺嫡之事纷至沓来。反之,嫡妻与嫡出儿女,也不可能不提防。尤其是处于峰口浪尖的几个女人,就更是身不由己。作为男人,面对如此之事,你却没有办法去制止,甚至自己都有可能成为牺牲品。所以男人也就没有什么好日子可过。
造成无权无势的男子无妻可取。在男女两性数目基本相当,有人倚仗势富广纳妾,自然就有平民寒户男子一生无妻可娶,想要一个女人都找不着,而权贵妾众多,平凡人世便旷男怨女,杜鹃泣血。因此,也一样残害数不尽无权无势的男子。所以妻妾制度只是为维护特权阶级、为维护家族利益而设置的。在这种制度下,男人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伴侣,纳妾与否,也全视延续家族政权子嗣的需要!
此一制度,自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了。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枕边、带进了亲情之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中国人的劣根性。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然而,人性平等的主张,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古代夫妻
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向来是一夫一妻制,小老婆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辈女性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
古代小妾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家庭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称:“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分,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时代,更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后照样得离异。
古代约会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分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古代妻与妾
唐朝时白居易便就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写过一首长诗《井底引银瓶》: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
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在中国远古氏族社会时期,有出现了“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他们在迎娶妻子时候,女方的家里还必须陪嫁一定数量的女性,陪嫁给氏族首领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
在后来的社会中,便正式出现了“妾”。妾,俗称“小老婆”,用时髦的语言说就是“二奶”。有人看到“妾”字,玩笑般称为“立女”,言其在家庭中没有正式地位。关于妾的本意,东汉刘熙《释名》的解释是:“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则说:“女子有罪者为人妾。”一说其身份低贱,一说是有罪的女子。
妾的身分,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时期,更成了铁律。古代范文《汇苑》中也说:“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为妻子。而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典章制度书籍《礼记》则说得更为清楚:“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分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而且妾室永远不可能扶为正室,因为《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后照样得离异。
所以那些想要穿越到古代的女子可要十分小心。毕竟运气不好的话,穿越成为妾室,想要逆袭是十分之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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