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紧张的医患关系导致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医院成为矛盾的聚集地,不但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加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2017年9月14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犍为县中医院的寻衅滋事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钟某妻子沈某到犍为县中医院照顾母亲准备做手术,张某1、罗某、张某2等人在同病房内看望病人说话声音较大,沈某上前要求小点声,不要影响病人休息,遭到张某1的辱骂并与沈某发生争吵和抓扯。在护士调换病房的过程中,张某1等人在医院走廊上继续与沈某发生争执。沈某遂打电话告知钟某情况并要求将自己与母亲接回家。钟某得知此事,打电话向事先说好到医院照顾岳母的侄儿彭某询问。钟某赶到医院后率先与张某1发生争执、抓扯,罗某、张某2等人上前帮忙被钟某用甩棍击打,在此过程中,还将前来劝阻的医院护士杨某打伤。彭某闻讯赶到医院见钟某与人打架,遂上前帮忙对罗某实施殴打。
公平公正
由于案件发生在犍为县中医院住院部病房内,仅有病人家属在探病时说话声音太大而引发互殴,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务求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做到公正审理,惩处罪犯、警示群众。
审判过程: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1、张某2、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钟某、彭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钟某及家属、彭某向四被害人赔付了经济损失共计279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彭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钟某、彭某及其家属已赔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钟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钟某系初犯、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二被告人经社会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医患双方矛盾问题上,医方固然有责任,但患者有时也是冲突的主要挑起者。有些患者对医疗期望值过高,有些因为患病会产生不良心理影响,因此将个人不满情绪迁怒于医务人员。
在医院里面,患者相对是弱者。需要医生的关心、爱护。我们认为,只要医护人员尽心尽责,便几乎没有患者对不起医生的。同时要加强对患者的宣教活动,包括医学方面的常识,医院的规章制度。使患者慢慢与医生配合,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重要性。大家“将心比心”是很有说服力的,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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