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孙先生到上海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而孙先生却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于是孙先生拿着合同状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要求公司赔偿自己两个月工资差额21余万。是不是吓了一跳?什么地方2个月工资有21万?原来,是该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将月工资9700元写成了97000元。公司认为合同中写的试用期工资为97000元/月为笔误,而且在以9700元/月的工资发了两个月工资后,孙先生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不存在差额说法,因此拒绝赔付。而且公司还认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而且在试用期间表现的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称双方进行过沟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孙先生则否认了自己故意隐瞒学历的清醒,而且在入职时曾提交了真实的学历证书,当时公司也确认知道孙先生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可见其并没有故意隐瞒学历。
而97000元/月的试用期工资和9700元/月转正工资确实差距太大,再加上双方对于岗位的录用条件没有明确的约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称上述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合同上的工资书写前后差额较大,显然有违一般的社会认知,乃是公司笔误,驳回了孙先生要求赔偿工资差额的诉请。同时,该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孙先生10230元。而孙先生则认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转正以后9700元/月,这是个傻子都能看到有问题,而神奇的是公司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居然都没有发现这个错误!这还有啥好说的呢?公司可能是没注意,而孙先生大概是想钻空子吧?不过比起这些,我更关心的是合同是谁编写的,不知道这个人现在是否安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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