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是各地经济的重要抓手。实行中介人奖励制度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全民招商的氛围。近日,某地出台了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细则,力度极大,为各地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创新招商方式,共同引进具有支撑性、引领性的重大项目,促进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指为我成功引荐外境内(房地产项目除外)、境外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介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且必须经投资者以及商务局共同确认。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范围
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外企业,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
1.内资项目
(1)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2)新型工业项目:落户于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3)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该项目中总部经济,航空运营、航空物流、综合保税等航空服务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不作要求。
2.外资项目
不区分产业,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已落户的项目新增资扩股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内资项目
(1)现代农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竣工投产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项目如期达产后第一年经济发展贡献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满足一项标准即可获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且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新型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竣工投产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项目如期达产后第一年后亩均税收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即可获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且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竣工运营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项目如期达产后第一年亩均税收在25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即可获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且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项目
(1)新设立并引进外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计算奖金,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2)已落户的项目增资扩股,按实际新增到位外资的5‰计算奖金,单次增资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两次。
(3)中外合资项目,以内外资占比来计算,内资部分符合奖励范围的按内资项目标准奖励,外资部分符合奖励范围的按外资项目标准奖励。
以上所有奖励涉及的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
第五条 重点鼓励项目
1.世界500强(以当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榜单为准,如当年榜单尚未发布以上一年榜单为准)直接投资的项目。
2.填补我产业空白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项目。
3.入驻临空经济区空港枢纽组团并成功落户的航空运营、航空物流、综合保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引入上述三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条件下,中介人奖励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位外资计奖的,奖励标准提高0.5个千分点,以经济发展贡献计奖的,奖励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符合多项条件的项目,标准提高不重复享受),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认定。申请奖励的中介人需由商务局和投资方共同认定,并全程参与项目洽谈至落地生效的过程,并做到:
(1)前期引荐洽谈阶段:提供投资方真实合法的资信证明材料,引荐投资方来进行考察,提供服务接待,主动参与项目洽谈,为争取项目签约落地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2)中期合同签订阶段:协同处理相关上会准备,推进招商引资合同的顺利签订。
(3)后期协调管理阶段:跟踪服务,协助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合同如期完成竣工验收。
2.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在项目引进签订正式合同后一个月内到商务局备案并提出奖励申请,并按要求在三个月内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见附件)
(3)投资方及项目公司“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的招商引资合同复印件;
(5)材料真实性申明。(并注明自身不是财政拨款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
(6)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还应提供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3.审核。商务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交分管招商引资的人民政府副长审批后报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4.发放。
(1)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奖的,奖励分三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正式签署招商引资合同且土地摘牌后一个月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奖,按奖励总金额的2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项目按合同如期完成竣工验收,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奖,按奖励总金额的50%给予奖励;第三阶段,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投资达产运营后,由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对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合同约定条件,达到约定条件的则兑现剩余奖金,否则不予奖励。如第一、二阶段核算固定资产投资额有偏差,以最终部门审核为准,奖励金额多退少补。
(2)内资项目以经济贡献度计奖的,奖励分两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项目签署正式招商引资合同且一年内启动建设,投资额在1-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予以2万元奖励;投资额在3-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予以3万元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予以5万元奖励。第二阶段,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投资达产运营,且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后,仅以运营达产第一年的实际经济贡献度的奖励标准发放一次(扣除第一阶段已奖励金额)。
(3)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外资计奖,经外汇局认定的外资实际到位之后,奖励由中介人申请后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奖金来源
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
第八条 其他
1.本办法相关名词说明
(1)现代农业项目:是指针对传统农业而言,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对农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经营的农业项目,如:农产品精深加工、高效耕作或采摘机械、农业科技与教育培训等。
(2)新型工业项目:是指以现代高新技术为引领,具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等特点的工业项目,如: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技术、高端生物医药等。
(3)现代服务项目: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项目,如:电子商务、商贸服务、文娱创意、生态旅游等。
(4)投资强度:是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
2.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
3.中介人领取奖金后,应依法纳税。
4.中介人奖励不与同类型专项资金奖励重复计奖。
5.如上级出台中介人奖励政策,凡符合要求的项目可同时自行申报。获奖项目按上级政策要求需配套奖励部分,抵扣该项目的奖励总金额。
6.对奖励申报有争议的,由商务局、财政局和监察局共同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办公会审定。
7.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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