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的视野下,实体和程序总是结伴而生的,就像人的骨架和肉身一样。只有实体没有程序,结果只能是无数冤家错案。只有程序没有实体,法律根本没有存在的意义。
举个例子:一老头专门碰瓷,一天你撞他了,管理人员跑过来说:“小伙子,你违章了,罚款1000元”,你是不是瞬间一千只草泥马奔腾而过?这就是实体。那么程序指啥呢?管理人员首先会给你敬个礼,然后对你说:你承认自己撞人吗?你可以解释一下;接下来才给你一张罚单;再让你签字并告诉你到哪里交罚款;最后还对你说:小伙子,如果你对处罚不服,可以去复议。同时,你也可以要求组织听证会,我们会充分保障你的权益。你看尽管罚款了,你也是心服口服,多么温馨。“实体+程序”是不是就完美了?
今天我们来说说我国一以贯之的一项刑罚——“死刑”,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就是实体,如何才能真正执行就是程序。
秦始皇建国后非常勤政,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对各地的死刑案件必然是亲自批阅,因此生杀大权都握在他手里边,地方官吏根本不敢随便杀人。
汉代创建了“录囚”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官也有权决定对犯人是否判处死刑了,没有必要获得皇帝批准。
到北魏时期,太武帝说了:“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对于拟定死刑的案件,司法官员和地方都要和皇帝请示。
隋文帝时期,各州判决的死刑案件不能立即执行,须经过大理寺复审;大理寺审核完毕后,还须要经过尚书省的复核。只是隋炀帝有点特殊,他说了:以后地方官判处罪犯死罪后,不待奏报给我,都杀了就行,结果他一次就杀了2000人。
唐朝对死刑的复核有了更高程序要求。刑部对死刑的司法复核,中书省、门下省对死刑的立法复核;尚书省对死刑的行政复核;皇帝对死刑的最终复核;御史台对死刑的监察复核。也就是说皇帝说这个人该杀,这个人最终也不一定会被杀,因为还有御史台去进行监督。
明朝初期以来,朱元璋更是很慎重对待死刑,他说了:各省处决重囚时,中央都要差遣三法司官员会同地方官员审录后处决死刑人犯,称为“差官审决”或“遣官审决”。这是死囚犯人在被处决前又一道慎刑程序。
清朝,首创秋审,也就是说到了秋天,大小官员齐聚一堂,由皇帝主持,对死刑犯进行最后审核,符合死刑条件的直接处死,不符合的也就罢了。
纵观历朝历代,对于死刑犯的执行还是非常谨小细微的,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一步一步小心翼翼多层审核,直到最高统治者皇帝审核。因为人死不能复生,加之明德慎罚思想的渗透,古代皇帝重视死刑的程序性规定有其必然性。
秋审
可是,2007年之前我国法律却是这样规定的:死刑案件仅仅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就可以执行了。直到2007年,经过专家学者反复呼吁,我国法律才修改过来,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这有什么好处呢?一方面,被判处死刑的人也许是冤枉的,这直接防止了法院为平息民怨,而枉顾证据充足与否,避免出现草菅人命情况;另一方面,被判处死刑的人,有了更多时间和机会去证明自己的清白(最高院审核判处的死刑是否合适时,必须去见见这个被判死刑的人,听听他的意见);最后,最高院专门负责死刑案件符合的机构,按理说比高院专业素质更加过硬,这更加有利于权益之保障。
所以说,通过吸收我国古代律例之精华,更加尊重和敬畏人的生命,死刑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将“级”改为“最”,仅仅一字之差,可以说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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