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福庆从山西沁县看守所走出来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提起申诉。
2016年4月28日,原长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助理,兼长治市南垂驾校支部书记窦福庆,被长治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磅礴新闻 王甘霖|发自山西长治
窦福庆清楚的记得,他是2014年4月10日晚被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沁县检察院”)带走的,涉嫌的罪名是“受贿”。长治中院做出终审判决12天之后的2016年5月9日,他就刑满释放获得自由。
申诉期间,窦福庆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在案卷中他发现了一个司法实践中绝无仅有的秘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沁县法院”),居然两次以自甘“吃软饭”方式,对他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吃软饭,旧时指男人靠女人生存。这是句上海方言,旧社会大上海出现诸多被包养的小白脸,“吃软饭”逐渐成了此类男人生活方式的代表。而沁县法院依法“吃软饭”,首创了司法实践中的“沁县模式”。
一辆公务用车的“受贿”路径
窦福庆任长治交警支队驾管科科长期间,因该科车辆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科长窦福庆便向时任支队长张福柱请示,要求解决公务用车问题。张福柱便安排南垂驾校原校长张怀德购买一辆车给驾管科,并吩咐车辆上户在南垂驾校名下,所有权也归南垂驾校,由驾管科暂时使用。
2010年5月11日,南垂驾校购买了一辆价值16万余元的北京现代途胜轿车,按照支队长张福柱指示办完相关上户手续,将该车交付驾管科,并作为科长窦福庆的公务用车。
值得一提的是,南垂驾校最先由长治市交警支队投资兴办,期间历经“股权变更”,最终还原为长治市国资委下属企业。交警支队长安排本单位投资兴办起来的南垂驾校,为驾管科购买一辆公务用车,也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窦福庆告诉磅礴新闻,购车发票、备用钥匙等全由南垂驾校办公室人员保管,他是按照支队长的安排对这辆公务用车仅有使用权。
2012年7月13日,窦福庆调离驾管科,被任命为长治交警支队支队长助理;2013年9月6日,长治市公安局党委决定窦福庆负责对南垂驾校临时管理;2014年1月14日,窦福庆被长治市国资委任命支部书记。
那辆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系南垂驾校借用给驾管科的公务用车,窦福庆调任支队长助理之后,并没有将此归还给南垂驾校,而是继续当作公务车使用。窦福庆被长治市公安局党委任命为南垂驾校负责人之后,他将这辆车带回到南垂驾校继续作为公务车使用。
直到2014年4月2日,因车辆发动机发生故障,窦福庆才将车辆交付给了驾校办公室,办公室则另行为他安排了一辆公务用车。
时任长治交警支队支队长助理,兼南垂驾校支部书记的窦福庆,更换公务车八天之后的2014年4月10日,即被沁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的罪名带走。
公务用车一直为公务何罪之有
磅礴新闻从多个信息源获悉,南垂驾校原校长张怀德因涉嫌职务侵占案发之后,其在羁押期间“揭发”了窦福庆“索贿”价值16万余元的北京现代途胜轿车一辆。
指定管辖的沁县检察院认为,窦福庆使用南垂驾校提供的公务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务”的行为,并以受贿罪向沁县法院提起公诉。而时任长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张福柱、原南垂驾校校长张怀德均为“窦福庆受贿案”的关键证人。
沁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窦福庆具有索贿行为,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认定该车系时任长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张福柱安排南垂驾校购置。法院审理也查明,窦福庆“实际借用该车辆四年之久,在已经具备归还条件的情况下,又无归还车辆的实际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在本案中,沁县法院已经认定,窦福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是时任长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张福柱安排南垂驾校购置车辆。即便窦福庆调任交警支队支队长助理期间没有及时归还车辆,但其公务用车的行为并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在“为交警支队工作”。
那么,窦福庆被长治市公安局党委任命为南垂驾校管理负责人之后,继续把这辆车带到南垂驾校使用,更是名正言顺的公务用车。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者告诉磅礴新闻,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窦福庆无罪,但沁县法院的领导一定要判他有罪。
案卷资料载明,2014年12月9日,沁县法院书面致函沁县政法委、纪委、检察院,汇报了“窦福庆受贿案”的相关案情,称“拟对窦福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定罪与量刑意见,你(委)院是否同意,请回函告之。”同日(12月9日),沁县纪委书面复函:“已经县纪委常委会,我委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次日(12月10日),沁县检察院复函:“经研究决定,同意你院的判决意见”。沁县政法委没有给与书面函,只是电话告之“同意判决意见”。
沁县首创“吃软饭”定案模式
依据《宪法》之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沁县法院却把这种权利 “犯贱”成一种沁县司法模式。在收到沁县纪委、检察院的书面复函之后,沁县法院将判决书日期提前到“2014年11月27日”,认定公诉机关(沁县检察院)对窦福庆的受贿罪指控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北京现代途胜轿车予以追缴。
窦福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长治中院。2015年2月3日,长治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沁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后,该院故伎重演,向沁县政法委、纪委、检察院汇报案情,请示拟判十年,同样得到了沁县纪委、检察院的书面回函“同意你院判决意见。”
2015年8月10日,沁县法院重审做出了同样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窦福庆有期徒刑十年,北京现代途胜轿车予以追缴。
窦福庆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再次上诉到长治中院。长治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了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窦福庆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然而判决下达12天之后,窦福庆就刑满释放。
事实证明,长治中院并没有认真审查此案,而是以“羁押多久就判多久”的搪塞方式,给这起案件画上了一个不负责任的句号。
沁县法院两次向沁县政法委、纪委、检察院的请示函,以及沁县纪委、检察院的两次复函,竟公然放在主卷,直到窦福庆因申请再审复印案卷,这些丑闻才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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