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道路对面来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发生车祸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9月22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一起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一辆大货车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导致对向面包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面包车与一名行人撞击后致行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这也是四川省内首例因灯光错误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

律师说法:错误使用远光灯理应担责 律师表示,因为绝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都是“接触说”,故导致很多驾驶员认为比如违规鸣笛、胡乱使用远近光灯等非接触行为一般不会担责。这一事件中交通事故的认定实际是给广大驾驶员提了一个醒,即使非接触的违规驾驶行为,也会被判定担责。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因此,在这里提醒广大司机,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由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宜宾交警法制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被扣1分并罚款50元至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其他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滥用远光灯指的是车主在不适合使用远光灯的状况下,打开远光灯。给自己车道的前方车辆,和对向行驶的车辆造成视野瞬间暴盲,无法看清路面。这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或者国道、省道甚至高速公路上。

滥用远光灯是非常危险的,不仅对自己的行车,对对向的行车和路上的其他车辆行人都是致命的威胁。根据不同的路况,一个远光灯会直接造成对象车辆无法看清前方60-100米的实际路况。司机没法看清前方路况是非常危险的,可能是行人,也可能是汽车,甚至道路隔离栏或者石墩。这些撞上去轻则车辆损坏,重则车毁人亡,可谓是伤亡惨重。所以路上的行人也好,司机也好都非常痛恨滥用远光灯的,骂之远光狗。

滥用远光灯的主要有四种人:1.无知型的,就是车况不熟,不知道那个灯是那个灯,不小心打开了远光灯的;2.装逼型的,就是以为自己的灯光漂亮帅气,打开远光灯高人一等,亮瞎一下人的;3.老司机,以为自己车技熟,无所畏惧的,爱怎么开怎么开的;4.报复型的,就是这边开远光灯,那边也开远光灯报复的。这四种行为都非常危险,

滥用远光灯在开阔驾驶视野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甚至引发司机间报复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害人害己。车灯给我们指明了回家的路,不应把它变成“穷途末路”,正确文明使用远光灯,做一名平安出行好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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