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口角与人厮打间男子被刺致死 保险公司以“打架死”拒赔合理吗?
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日渐普及,购买保险几乎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随之而来的保险理赔纠纷也经常出现。保险合同中有很多“免责条款”,很多市民认为符合这些条款,应该都无法索赔,真的是这样吗?
一男子因与人发生口角打起来不慎死亡,其妻子拿着保险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合同中“因挑衅和故意行为打架斗殴死亡”属于不赔偿范围,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虽然拿着合同,却输了官司。
法院判决依据又是什么?
新闻事件:
男子与人打架被捅致死
妻子状告保险公司获60余万赔偿
丈夫与人发生矛盾厮打中被捅致死,留下妻子林女士和未还完的银行贷款,幸好丈夫生前夫妻俩购买了一份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妻子拿着这份保险合同要求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打架斗殴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了。
林女士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9月27日,案件经过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赔偿林女士保险金66万余元。
五年前,林女士和丈夫张先生以200余万元的价格在库尔勒市购买了一套商铺,付了部分现金,剩余的125万元房款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为10年。
在购房合同签订的同时,张先生对所购商铺购买了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该保险包括商铺的还贷责任和商铺的房屋损失两部分。保险期限也为10年,期中还贷责任的保险金额为贷款的125万元,保险方式为夫妻共保。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造成无法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相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照100%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的还贷责任”。
也就是说,在还贷款期间,投保人如果发生意外死亡,导致无法偿还贷款,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还贷责任
合同签订后,林女士夫妻每月定期还贷款。
2014年6月,张先生与他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起来,期间张先生被对方用刀子捅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捅人者已被法院判刑。
事发后,面对未还完的银行贷款,林女士拿着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林女士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张先生死亡是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属于免责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保险公司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死者不属于免责条款情形
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孟法官说,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死亡情形,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免责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法庭审理期间,从捅人者刑事判决书了解到,张先生与其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先生被其用刀子捅伤右腿后造成右股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事实认定并不足以证明张先生身亡系其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且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张先生是因以上行为导致身亡,故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身亡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其理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说,一些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会有各种免责条款,老百姓在理赔时,可能就会有保险人员以条款中“断章取义”的方式拒绝理赔,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多咨询律师,再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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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
@作者:乌鲁木齐晚报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祁云凯 刘丹
@编辑:张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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