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差距作出的芝加哥禁枪令违宪的裁决,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2010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一次就芝加哥禁枪令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有关公民享有持枪自由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各州和地方法律。使两百年来美国社会关于个人是否有权拥有枪支的争论暂时尘埃落定,从司法角度再次肯定了公民的持枪权。

透过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纵观枪支管理在美国社会的发展轨迹,不难看出枪支已然成为美国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禁枪”与“拥枪”的无望博弈

197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美国首都华盛顿所在地,下称DC)政府起草了“枪支管制法”(Firearms Control Regulations Act of 1975),次年获得正式通过。该法令规定,“居民禁止拥有手枪、自动武器(automatic firearms)、高性能半自动武器,以及未经注册的枪支”。该法令同时规定,“私存的猎枪和步枪必须是拆卸的、未上膛的或装有扳机上锁装置”。此次颁布的禁枪令被认为是美国最为严厉的禁枪法规之一。

1982年,由于枪支暴力事件频发,芝加哥以美国此前通过的《1968年枪支管制法》为依据,颁布禁止持有和销售枪支的法令。

2003年,在华盛顿为联邦法院办公楼站岗的安全官迪克·赫勒申请私人拥有枪支遭到管理部门拒绝,他随即对华盛顿1976年颁布的禁枪令提出质疑,认为政府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并把华盛顿政府告上了法庭。他在诉状里称,禁手枪令违反了宪法。赫勒与华盛顿政府的官司引起美国民众的持续关注。

2007年3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宣布华盛顿的禁手枪令违宪。华盛顿政府不服该判决,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2007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同意受理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禁手枪令是否违宪一案。这是最高法院近70年来第一次审理类似案件,最高法院现任的大法官们都没有审理过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案子。

2008年6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阐释,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限制性法规违宪。此次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是美国最高法院对于个人是否有权拥有枪支作出的有史以来第一次明确裁决。

接下来,从1982年开始禁止持有和销售枪支的芝加哥也开始面临法律挑战。就在最高法院判决华盛顿禁枪令违宪的第二天,全国步枪协会对芝加哥的禁枪令提出上诉。但推翻芝加哥禁枪令的真正转折点在于“奥蒂斯·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政府”案。

奥蒂斯·麦克唐纳(Otis Mc Donald)是芝加哥一名普通市民,他申请购枪时遭芝加哥市政府拒绝。他说:“我想要的只是一次战斗机会,一个至少能让对方登门袭击前三思的机会。”他宣称,芝加哥和周边小城橡树公园市近30年来严格禁止居民拥有手枪,使得居民遇到威胁时无法自卫。

然而,麦克唐纳的购枪申请遭芝加哥市拒绝。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说,芝加哥堪称美国限枪最严的城市之一,已执行禁购手枪规定28年。面对“顽固”的芝加哥市,麦克唐纳选择了诉诸法律。

2010年6月28日,麦克唐纳最终获得了“美国最有权的9人”的支持。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差距对“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政府”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美国公民在全美境内都可以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拥有枪械,但为公共利益计,禁止罪犯及精神病人持有枪支、禁止在学校、政府机构等特殊场所携带武器等多项法令地位依旧。

二、美国社会枪支盛行是立国之本

(一)“枪支保生存”的历史传统

早期的美洲大陆人烟稀少,到处是凶猛的野兽和原始森林。因此,当16世纪,随着“五月花”号一同到来的逃亡者踏上这片陌生的土地时,为了对付严酷的自然环境以谋求生存,他们就不得不用枪和火器装备自己———在北美大陆,这些欧洲人将打猎作为一种谋生手段,枪支则成为猎杀野兽、维持生存的必要工具,所有移民者都被要求熟悉火器的使用。正如一位美国学者说的:“美国诞生之时就有一支来复枪在手中。”

这无疑为美国枪文化在后几个世纪的发展埋下了种子。后来,这些欧洲的移民者开始了早期的移民运动。为了满足自己扩大活动领域,谋得更广袤土地和收获更多粮食的需求,他们再一次拿起枪支,无情地驱赶和屠杀曾经帮助他们适应生存环境的当地土著印第安人,掠夺他们的土地、侵占他们的财产。

如果说之前的移民生活为枪支的广泛使用埋下了伏笔,那么其后在独立战争中,民兵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则为拥有和使用枪支增加了正当性,真正地巩固了枪支在美国公民社会中的重要性。

1776年,美国的平民为了自身的自由权、平等权而拿起枪支,在莱克星顿打响了第一枪。独立战争能够取得最终胜利,民兵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能够获得独立和自由与这些为信念挺身而出并拥有枪支的人们紧密关联,从一定意义上讲,民兵已经变成美国人为捍卫独立与自由而战斗的一种象征与符号。

而美国内战则进一步确立了拥有枪支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原则。在内战背景下,林肯政府为争取北方胜利,鼓励武器生产并大力武装北方民众。在内战中,数百万美国人学会了如何使用枪支,如何作战。

总之,在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前人们所经历的这一系列重大事件使“人人皆兵”的观念成为烙在美国公民头脑中难以磨灭的印记。美国建国后,拥有和携带枪支,和言论自由一样,已成为美国公民的重要权利。

当时,共有七个州的立法采纳了《权利法案》,都含有保护民兵或者支持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明确规定。为弗吉尼亚州起草《权利革命宣言》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就鲜明地阐述了这一立场:“一支管理良好的由民众组成并接受军事训练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恰当、安全的天然防卫力量;常备军在和平时期必须避免对自由造成威胁;军队无论如何必须严格地服从民间力量,并受其治理。”

除此之外,宾夕法尼亚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民众有权携带枪支来保护自己和州。”此后,在开发西部的过程中,西部牛仔的英雄气概———身上佩戴左轮手枪,策马驰骋在广袤的原野之上,路见不平便拔枪相救,必要时刻还在枪战中出生入死———更成为美国人民引以为豪并一再宣扬在电影场景中的“西部牛仔精神”。

(二)强烈的权利捍卫意识

首先,基于“政府怀疑论”而产生的权利捍卫意识,使公民将持枪权看做保卫自身实体权利不被侵犯的必要保障。美国继承的是欧洲文化,性恶论为其人性论的基点。“五月花号”上的人们是为躲避欧洲宗教和政治迫害才来到北美大陆的,对政府强烈的不信任感而产生的担忧在《独立宣言》中有充分的体现:“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基于这种观念和考虑,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力图建立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他们认为,只有分权才能使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和权利。

而在当时美国的制宪先贤看来,既然1776年反抗英国暴政的革命因为殖民地人民有枪而成功,既然没有人能够保证新政府永远会遵守它与民众的契约,那么,三权分立的契约也有可能被打破,因此,新生的民主国家就必须保证民众拥有武装反抗暴政的基本权利。

人民广泛拥有武器便成为分权的国家制度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手段,在美国先分权后人权的历史中,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在补充宪法分权精神的同时将公民持有和携带枪支宣告为一项公民的权利。

直至今日,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政府依然以一个自由威胁者的角色出现。美国民众参与总统大选并不能消解人们“总统是靠不住的”的理念,政府权力过大会危及到个人权利与自由。当意识形态层面的分歧难以迅速解决之时,枪便成为美国人在权利和安全之间选择的某种均衡点。

也就是说,在《独立宣言》中体现的基于契约的公民和政府的关系成为了宪法修正案保护持枪权的最根本的依据。许多赞同持枪权的民众担心,一旦在枪支管制上有所突破,其他防线也可能被突破,“多米诺效应”将难以避免,对公民的宪法权利造成威胁,同时一并剥夺人民反抗的权利。

其次,用于“自卫”的枪支可以捍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使公民持枪权具有正当性。据《华尔街日报》的数据,虽然每天平均有34名美国人丧命于枪口之下。然而,用于枪支自卫的人要远远多于枪支的牺牲者。

对于这些购买枪支的美国人来说,其持枪动机非常简单,正如一位经常携带枪支出入的美国商人说的那样:“我不想成为英雄,但我更不想成为受害者。”1990年所作的12个调查估计,每年有70万到220万持枪防卫事件,其中的40万自卫者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53%的案件中受害者遇到的对手是2名或更多的袭击者;46%的自卫者是女性。尤其在当今美国社会犯罪较为严重的环境中,胆小怯弱的女性往往成为罪犯抢劫、奸淫、杀戮的主要对象,于是,越来越多的女性也开始用枪奋起自卫,无论是年逾古稀的老妇,还是年轻朝气的姑娘,她们在手袋、提包和床头藏枪,以此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三)宪法对公民持枪权的明确规定

在美国,法律保护公民持枪。1791年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此后,美国所有的枪支管理立法从本质上讲,都仅仅是对这一条款的发展,从没有违反该条修正案的精神。然而,这条法案之所以能在权利法案中出现,不得不说也是各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反映了美国社会对枪支私人化的呼声。

《权利法案》起草前,一些州已经制订了州的权利法案,其中就包括有关拥有武器的条款。一些州在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的修正案也涉及到武器问题。弗吉尼亚州在宪法修正案中写道:“人民有权拥有和携带武器,一个管理良好的民兵组织是由人民团体组成的,人民受训使用武器是适合的、自然的,是自由州的安全保障……”新罕布什尔州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能解除任何公民的武装,除非遇有实际的叛乱。”

一些著名领袖人物也具有同样看法,杰斐逊就强调:“只有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被随时提醒,人民保留有反抗的精神,这个国家才能保持自由。让人民拿起武器吧!”

马萨诸塞州总督萨缪尔·亚当斯在马萨诸塞批宪会议上也提出了一个修正案:“所谓的宪法决不能被解释为授权国会侵害新闻界维护正义的自由或表达善恶观点的权利;或阻止爱好和平的合众国公民拥有自己的武器;或维持常备军,除非需要保护合众国或其中的某个人、某些人。”

尽管多数民众支持枪支管制,但并不意味着美国公民自愿放弃持枪的权利。对于美国公民来说,自由和安全之间并不存在难于厘清的矛盾:当你享受自由的时候,就必须承受随之而来的后果,这个后果可能带有消极的色彩,也可能需要极高的代价,甚至可能沾染着鲜血与泪水,但这并不应成为放弃权利的理由。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中对持枪权的肯定和确认,不仅体现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民自由”的立法目的和精神理念,也是为实现“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迈出的决然的一步。

综上所述,主张人民有权拥有和携带武器实际上是建国初期美国的政治领袖和民众对于国家制度与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基本的看法,也是最重要的认同之一。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制度开门”。资料来源:刘奇耀 林海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述评》,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