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早期云南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昆百大”承载了无数云南人儿时的记忆,它也是云南省企业界的一面旗帜。近日,昆百大集团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昆百大”作为名称,同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昆百大”字样。

随着对案件的了解,公众才发现:原来两个公司“不是一家”、“没有关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9月30日,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云南首例老字号企业告曾经的子公司要求其“改名”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新的议题,“这个案子无论怎么判,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不管是出于哪种目的,权属争夺战的集中爆发折射出的是对品牌价值认识的提高。这至少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敬畏。”一名律师说。

溯源

曾经的“母”与“子”

由百货商店改建而成的昆明百货大楼,是昆明第一个大型购物商场,无数人在那里实现了人生的无数个第一:第一床毛巾毯、第一件的确良衬衫、第一块手表、第一辆自行车、第一台电视机、第一台洗衣机……

成立于1959年1月1日的昆明百货大楼,后经改制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集团)。在长达近60年的经营中,“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等已获得了市场及相关公众的高度认可,且相继荣获“云南老字号”、“云南省著名商标”、“昆明市知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在昆明市、云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1993年5月,昆百大集团出资设立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珠宝),后者为前者的全资子公司。因经营需要,经改制及多次股权变更,后由昆百大集团的另一个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商业公司)持股49%,剩余部分股权由昆百大珠宝当时的管理经营团队持有。

2003年,因战略调整,昆百大商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4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昆百大珠宝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

昆百大商业公司与昆百大珠宝2004年2月27日签订的一份《协议》显示,二者约定由商业公司将“昆百大”字样及商誉提供给昆百大珠宝使用,使用期限为12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鉴于两家公司的特殊关系,“昆百大”字样及商誉的使用费,按100万元优惠收取,同时约定了昆百大珠宝使用商场的租金。

脱离“家族”后的昆百大珠宝

据昆百大集团的代理人称,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昆百大珠宝未就“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字样及商誉的继续使用事宜与原告达成任何协议,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昆百大珠宝仍继续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这些名称、简称、字样及商誉,未向昆百大集团和商业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且后期还拖欠场地使用租金。

事实上,脱离昆百大集团大家族的昆百大珠宝也曾在竞争中稳扎稳打,创造了许多辉煌和奇迹,成为了云南黄金珠宝业的龙头企业。但近几年,记者从多个信息源获悉,因为几个地产项目,其经营状况受到了冲击。

而据昆百大集团在法庭上称,昆百大珠宝在使用“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字号时,未经许可,擅自用于房地产项目“昆明玉器城”的开发经营、营销宣传,误导公众及消费者该项目系由昆百大集团投资开发建设。导致广大消费者冲着原告的企业形象(上市公司和品牌)与被告进行商业交易,在受到欺骗、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直接指向昆百大集团采取维权措施。“我们甚至接到了省外法院的传票,一看,被告是昆百大珠宝。”代理人说。

法庭上,昆百大集团提交的证据显示:昆百大珠宝目前被多家单位和个人起诉并被法院保全查封资产,其中在昆明市中院、西山区法院的3个被执行案件中,被强制执行的标的就高达15000万元。因其无力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已经被法院列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代理人表示,由于昆百大珠宝滥用“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企业名称及品牌造成公众的混淆,导致原告的企业形象、声誉极大受损,甚至直接影响到原告与其他主体的商业合作。

昆百大集团一方认为,“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字样及相关商誉,系昆百大集团享有的唯一排他性权利的资产,且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公众知悉,依法应受到保护。在集团对昆百大珠宝授权使用名称等的期限届满后,昆百大珠宝仍然继续使用,严重侵害了昆百大集团的合法权益。

随后,昆百大集团和昆百大商业公司共同作为原告,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其中提到三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判令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40万元。

庭审

被告的4个抗辩理由

9月30日,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值得一提的是,基于此案的复杂、重大性,此前法庭已经组织原、被告进行了数次证据交换和数次开庭。

针对两原告的起诉,昆百大珠宝的代理律师提出了4个抗辩理由。

该代理人认为:首先,“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企业名称属于老昆明百货大楼的,两原告并不享有在先权利,所以两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然两原告可以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被告当然也可以使用。“可以说,我们三家用的都是别人的东西,”代理人说,“父母给儿子取的名字,不能说以后不是儿子了就不让叫这个名字了”。

“1993年,昆百大珠宝是第一原告设立登记注册的,我们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是工商部门核准的,而且这个名称都是第一原告给我们取的名字。”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说。

其次,代理人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是商标之争。“昆百大集团和昆百大珠宝,双方注册了很多商标,我们注册了一个,无论是字号也好什么也好,还是一个商标,对国家商标总局允许通过的商标,要充分尊重。”他说,即便对方要提出商标异议,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在5年内提出,但是“我们商标都使用了10多年了”。

再次,“昆百大珠宝涉及诉讼不能就认为说是给原告造成损失,每个公司都可能涉及诉讼。”代理人说,拖欠租金,跟本案也没有因果关系,说明不了侵犯原告的名称字号。

最后,被告代理人还表示,作为昆百大珠宝,没有任何过错,一直都是合理合法使用昆百大珠宝这个名称。如果被告侵权成立,应该以1993年公司成立时算起,而如今已过去了20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昆百大珠宝要求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针锋相对主张权利

对于被告的说法,两原告的代理人表示,昆百大集团在设立时,属于原昆明百货大楼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价值1157.8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原百货大楼的企业名称、字号、商誉、品牌、商标等)均已剥离并注入进来。原昆明百货大楼确实还存在,但保留其法人资格仅仅是为了“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离退休人员管理”。

昆百大集团在1992年成立时,依法享有了原昆明百货大楼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和无形资产,而被告是1993年集团登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因此,不仅第一原告对“昆明百货大楼”名称权享有在先权,而且,被告的名称使用权还是经第一原告许可取得。

本案中被告在授权到期后仍然擅自继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品牌,已经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对于诉讼时效,两原告认为并未超过。从《协议》期满次日起被告的使用即构成侵权,侵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即2016年1月1日起算。而且,本案系侵权纠纷,时至今日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存在,侵权行为从未停止,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未中断,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经过审理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知名企业要“子”改名这在云南尚属首例

该案是云南首例老字号企业告曾经的子公司要求其“改名”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新的议题。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律师说:“案件涉及云南省的知名企业,影响大,而案件中又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许多新的领域。我们都想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据律师分析,首先,昆百大珠宝曾经是昆百大集团的子公司,有过“母”与“子”的关系。名称是对方给的,那是不是说脱离家族后,就不能使用这个名称了?是否使用就对以前的家族构成侵权了?“如果以前不是一个家族,那肯定构成侵权。但现在的情况是,原来是一家人,现在不是一家人了,这种情况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靠法官来判断。”

其次,被告用的不是企业名称的全称“昆明百货大楼”,而是简称“昆百大”。那么如何认定“昆百大”就是“昆明百货大楼”的简称,如何认定用了就是侵权?关于简称侵权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和相关判例,这也都是取决于法官的认定。

(来源 :云南信息报 记者 曹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