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关于印度强奸的新闻,受害人的身心俱损令人痛心,犯人的作恶手段令人发指,然而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印度男性对强奸看法。某些印度男性认为强奸的主要责任是女性,要么责怪女性穿着过于暴露,要么责怪女性不应该在没有男性家属陪同下外出,要么直接说女性就不应该出门。这种忽视女性的人权和自由,物化女性视女性为男性附属物的思维实在可笑,不过却在历史上是普遍存在,比如中国清代。
【清末第一冤案:杨乃武和小白菜案】
清代什么是强奸罪
明帝国的华阁在轰轰烈烈的农民战争中土崩瓦解,关外的清军顺应历史的潮流,入主中原一统全国。在中国这段时期,频繁的天灾,无休止的兵祸,令社会治安极度混乱,各种犯罪和犯罪分子层出不穷。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巩固国家政权,清政府在顺治三年颁布了《大清律》,其中包含对强奸罪的处罚。
【清律】
清朝强奸罪的范畴很广:其主要包括:强奸已婚妇女、强奸女病人、强奸幼女、轮奸贞洁妇女、轮奸不贞洁妇女、强奸未遂、诱奸幼女、鸡奸。乍一看清律关于性犯罪的条文貌似很全面,若仔细分析具体的判定和审理就使人膛目结舌。
【强奸和通奸的距离并不遥远】
按照清律,妇女唯有自始自终抵抗暴徒的侵犯,或身亡,或重伤丧失行动能力才能被视作强奸案。反之,如果一个女性遭到袭击面临被强奸威胁时,她没有抵抗,或是一开始抵抗后来乏力抵抗,被迫和暴徒发生不自愿的性关系,法官只会视作“通奸”案。
清代法官怎么审理强奸案
清律对强奸案的界定和清代的社会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程朱理学主导了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其在性道德方面主张妇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清政府以妇女的操守把妇女划分成两类,一类是贞女烈妇,一类是不守贞的狐狸精。寡妇再婚为理学家所不容,从事妓女则为全社会所不容。
【死亡或许是这些失贞妇女的唯一归宿】
清政府以受害人的操行量刑。在审理强奸案时,清朝官员对受害人的性史调查非常重视。该妇女的操守如何?过去是否有过不忠的名声或丑行?如果一个操守始终如一,纯洁无暇的妇女被人强奸,罪犯无疑会被重判直至死刑。但要是被害人是一个有过不洁行为的狐狸精,那么犯罪者就会被轻判。
【开放的女性处于迫害链的最底层】
相对性格软弱一些、不抵抗或是抵抗不力的受害人,她们本已受损的身心还会遭到清政府的折磨。未婚受害人,会被官府痛打80大板。受害人已婚,那便要打90大板,因为她的失节还包含了对丈夫的不忠。这些可怜的妇女将要在今后的岁月里顶着“失节、不贞、通奸”等的帽子,承受着世人的指指点点和家人友人的唾弃。
无名妇女的血泪铸成了贞节牌坊
由于上述的意识形态及性道德,清政府要求妇女以自己的生命去捍卫自己的贞洁,充分体现在了界定强奸罪上,对妇女的反抗行为作出了严苛无理的要求,否则不论强奸罪,从反面鼓励妇女用生命去保护贞洁。明清两代,不少妇女用暴力反抗身死来应对性侵犯,赢得了一面面贞节牌坊。此外另有许多妇女在面临强奸时,不能身死被犯人得逞,她们其中一些不愿意含冤受辱自杀身亡,可又不能算入烈女们的行列。因此,贞节牌坊下尽是女人的血泪,她们用自己悲惨的一生点衬了封建礼教。
【贞节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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