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东

前几天朋友说起这样一件事情,说是他到一个饭馆吃饭,无意间听到邻座的一堆人在吹牛。其中一个号称是“情场高手”的人说,他这几天又拿下一个,而且是个军嫂,已经同居了。

一旁的人说你小心点,别惹出什么事情。

这人满不在乎,能惹出什么事情,同居又不犯罪,最多是个道德问题,警察还能抓我?

这位同志,你说对了,警察会抓你的。

你又说错了,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你的同居行为犯了罪。

为啥?因为对方是军人的配偶,在社会上可能没啥事,但是这次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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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件事也值得我们深思。在政治机关工作的时候,恰巧碰到一个士官来开离婚的介绍信。原来,他的配偶有一个同事,在明知是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依然“挖墙脚”,直到同居后被士官察觉。士官说:“事情都这样了,还能咋样?离了再说吧。”

还能咋样?士官的举动我们能理解。但还是想说,其实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这一点,很多军人,很多社会人员都不知道。都只是把破坏军婚的行为仅仅当做一种道德行为,很多军人也选择了默默忍受。

其实,战友们,朋友们,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当小三”这样的破坏军婚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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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为证:2016年12月19日的《北京晨报》报道,男子张某明知女子李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之同居,后被捉获。张某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军人是个特殊而又光荣的职业,但又是一个不自由又不能陪在爱人身边的群体。因此,社会上一些人,趁军人在部队服役之际,打起了军人配偶的主意。而为了保护军人,我国的法律也给予了军人和军婚特殊的保护和司法关怀,那就是“破坏军婚罪”,惩处的就是这些有非分之想和行为的人。

在这里普及一下法律常识,给战友们一些提醒,给那些有非分之想的人一些惊醒:破坏军婚,这个责任你承担不起。

一、《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理。”

对于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三、《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或秘密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这其中,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的严重后果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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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上内容让人感觉比较刺眼,也有些难受。但我们不难看出,军婚,不是谁想破坏就破坏,破坏之后不用付出代价的。在这里,想警告那些有这方面想法的人,管好自己的言行,不要抱任何侥幸,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必定让你锒铛入狱,名誉扫地,头破血流。 同时,如果军人一方遇到这种行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让这些破坏者受到惩处。军人不可欺,军婚不可欺,军人配偶不可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