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银行,

却做着银行的事:吸收存款、贷款等。

它在抢银行的蛋糕,这是一件风险极大的事。

自支付宝诞生以来,

便一直在试探与触及银行巨头们的底线,

也不断的在法规与利益中艰难的游移并掌握平衡。

支付宝很行

马云本人也深知这一点,

甚至在一次节目中,马云说过这样的话:

“如果因为支付宝需要

坐牢的话,那么我去!”

如果说马云担忧的法律风险存在,

那么该罪就可能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下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去年的“e租宝案”和“昆明泛亚有色案”

以及早些时候的“吴英案”就属于集资诈骗案件。

《货币战争》作者宋鸿兵为泛亚站台遭围攻

每每谈到非法集资类犯罪,

都会涉及一个名词,就是“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

“ 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

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

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有如下特点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类犯罪,

包含了七种具体的犯罪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 条);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 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 条);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79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 条) ;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 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刑法第174 条第1 款)。

其中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言之

就是私人或企业干了银行的事,

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

约定回报,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

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民间借贷

的区别就是是否针对不特定人和数额,

至于不特定人什么标准,不宜细说。

数年前,某西南省份大员曾据此兴风作浪。

社会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