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却做着银行的事:吸收存款、贷款等。它在抢银行的蛋糕,这是一件风险极大的事。自支付宝诞生以来,便一直在试探与触及银行巨头们的底线,也不断的在法规与利益中艰难的游移并掌握平衡。
支付宝很行马云本人也深知这一点,甚至在一次节目中,马云说过这样的话:“如果因为支付宝需要坐牢的话,那么我去!”如果说马云担忧的法律风险存在,那么该罪就可能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去年的“e租宝案”和“昆明泛亚有色案”以及早些时候的“吴英案”就属于集资诈骗案件。
《货币战争》作者宋鸿兵为泛亚站台遭围攻
每每谈到非法集资类犯罪,都会涉及一个名词,就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 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有如下特点。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类犯罪,包含了七种具体的犯罪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 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 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 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79 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 条)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 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刑法第174 条第1 款)。
其中,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言之就是私人或企业干了银行的事,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约定回报,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民间借贷的区别就是是否针对不特定人和数额,至于不特定人什么标准,不宜细说。数年前,某西南省份大员曾据此兴风作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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