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老员工还是初来乍到的新人,都应学会在职场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工资拆分引发的劳动纠纷。
案例一
工资拆分事出有因 保留证据最为重要
2014年,蔡斌进入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担任销售主管。
2016年10月,公司与蔡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蔡斌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同时约定2016年10月工资结算期为10月1日至9日。
该方案看上去似乎很合理,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此一时的工资非彼一时的工资,公司咬定计算蔡斌经济补偿金、代通金等的工资基数为劳动合同上签订的5000元,但蔡斌坚持认为入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7000元。
双方争执不下,蔡斌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仅支持了蔡斌的部分请求,蔡斌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以17000元为基础计算经济补偿金、代通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为何双方认可的工资标准存在如此大的出入?
经法院查明,2014年公司在发送给蔡文斌的录用通知中载明,其税前月工资为17000元。随后双方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税前工资5100元,但实际工资系按照入职前商定的工资标准17000元发放。2015年4月公司与蔡斌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载明职位不变,税前月工资5000元,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依然为17000元。
第二份合同期间,公司将工资拆分为两部分,其中合同工资5000元由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发,剩余部分由公司唯一境外股东以美元支付。由此,出现了法庭上公司咬定蔡斌工资为5000元,否认发放12000元部分工资,主张经济补偿金等也按照5000元的工资标准折算的情况。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实际履行情况,结合蔡斌提供的录用通知、银行明细、汇入汇款通知书等,认定蔡斌的工资基数应为17000元,相关补偿也应按照此工资基数。公司虽不认可蔡斌主张,辩解工资标准降低至5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无从采纳。最终虹口法院支持了蔡斌的诉请,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双重途径”发放工资 补偿金计算埋“陷阱”
劳动者工资“双重途径”发放,看似与实际约定并无二致,但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此间不同,为劳动者的各类补偿金计算埋下“陷阱”。
本案的劳动者是一位主管人员,观其职位及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水平确实存在很大差异,易引发合理怀疑。加之劳动者本身保留相关证据,能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及长期以来存在“双重途径”发放的行为,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主张。
案例二
第二份工资签收单存疑 劳动者权益或因此受损
2006年7月1日,王丽进入一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工作,起初担任海运操作工,每月工资到手3000元,2013年起担任海运部负责人,每月工资到手8000元。2016年初,总经理向王丽提出,因公司效益不好,要么离职给予赔偿,要么减少工资,王丽未答复,此后公司给王丽调岗,后又公布王丽停薪留职。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在诉讼中,王丽主张每月到手工资为8000元,为现金发放,公司提供的2400元的工资签收单系为了做账、缴纳社保需要所签字的,另外还有一份工资签收单。而公司则矢口否认,主张王丽担任海运操作工作,每月工资到手仅2400元,与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单一致。对此王丽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审理后仅认定原告的工资标准为2400元,以此标准计算了原告的应发工资。
法官点评
工资现金发放口头约定 难以举证败诉风险极大
工资现金发放是较为常见、隐蔽性较高的工资分拆情况。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往往接近最低工资水平,其余工资则通过现金形式另行发放。审判实践中如王丽案件,工资现金发放的情况下,实际支付报酬往往为口头约定,难以举证证明实际收入,如果仅有劳动者口头陈述,败诉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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